2025-05-26 10:22:2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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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广东揭阳籍青年万某在深圳某区因将个人银行卡有偿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导致全国多地8名受害人被诈骗资金20万元转入其账户。2024年6月,万某主动投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面对检方建议的拘役五个月实刑,冠领律师介入辩护,紧扣自首、退赃等关键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万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为其争取到免于羁押的较轻结果。
投案次日,万某意识到案件可能对其家庭生计造成严重影响,经亲友推荐,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张弦担任万某的辩护人。律师接案当天即赶赴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万某出借银行卡的动机、获利情况及自首经过。为避免案件因速裁程序快速定案,律师在48小时内完成证据梳理,同步启动与检察机关的初步沟通,为后续辩护争取窗口期。
律师分析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罪要件包含主观明知与客观帮助行为,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中,万某因600元报酬出借银行卡,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但账户资金流水与多起诈骗案关联,符合“支付结算帮助”的客观要件。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等情形可推定明知。律师指出,万某仅因“刷单赚佣金”轻信他人,其初中文化背景与短暂获利特征,难以证明其对上游犯罪存在明确认知。此外,司法实践中类似“两卡”案件常根据涉案金额、违法所得、退赃情况等划分量刑档次:对于初犯、偶犯且退赃者,缓刑适用率显著提升。律师据此强调,万某自首退赃、社会危害性较低,符合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案件初期,检察机关基于20余万元的涉案金额及多起关联案件,倾向于适用实刑。律师经研判发现,8起诈骗案中仅5起查实资金直接关联万某账户,其余3起因转账时间错位存在证据瑕疵。律师立即整理资金流向对比表,并附司法审计报告,向检察官提交《排除部分涉案金额的法律意见书》,成功将核损金额从20万元压缩至15万元,为降低量刑基准奠定基础。
在取保候审阶段,律师敏锐地察觉到了万某所面临的家庭困境。其父母患病需长期治疗,妻子无业抚养幼子。根据《社区矫正法》关于“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可优先适用非监禁刑”的精神,律师指导家属收集病历、贫困证明等材料,并协调社区出具帮扶承诺书,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提交法院。与此同时,律师多次约见主审法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146号指导案例(类似情节判处缓刑)进行类比论证,逐步消解法官对“轻判可能引发效仿”的顾虑。
庭审当日,检方坚持原量刑建议。律师当庭出示万某主动退缴600元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的凭证,并播放其向受害人致歉的录像,直观展现悔罪态度。最终,合议庭评议后突破检方建议,当庭宣告缓刑判决。
2024年8月,深圳某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万某在律师帮助下免于牢狱之灾。该案既体现对新型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彰显司法对初犯、偶犯者的教育挽救导向,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重要参考路径。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