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2 11:06:3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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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刘先生向姜某购买贵州黔东南的土地,支付10万余元转让款,后土地被征收,双方因合同无效后的款项返还产生纠纷。一审判决仅支持返还部分款项,刘先生委托冠领律师上诉维权。冠领律师凭借对《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的精准适用,成功论证转让款属应返还财产而非损失,最终助力刘先生在二审中获判全额追回转让款。
2011年11月,刘先生因建房需求与姜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以10万余元受让其110平方米耕地,村委会收取2750元管理费。后土地被政府征收,刘先生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全部款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因交易农用地均有过错,判决姜某返还2万余元。刘先生不服,委托冠领律所代理上诉。冠领律师马佳斌接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全面分析案件法律关系,指出案涉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地不得买卖”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针对一审将转让款认定为“交易损失”并按过错比例分担的观点,律师强调本案土地转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案涉土地已被征收且姜某获补偿款,不存在损失,10万余元转让款属应返还财产而非损失。同时,律师论证双方在明知耕地不能建房的情况下均有过错,但一审划分刘先生承担75%责任显失合理,且土地征收与合同效力无直接关联,姜某应全额返还转让款。
2025年,二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判决撤销一审部分判项,姜某返还刘先生土地转让款10万余元,村委会返还管理费2750元。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