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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上海被告人获缓刑

2025-06-12 13:52: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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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上海宝山区某娱乐场所结束营业之际,服务员张某见醉酒客人吴某神志不清,将其带至附近宾馆房间实施猥亵。案发后吴某报警,期间张某主动滞留现场等候处理。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最终在冠领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取得缓刑结果。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某意识到可能面临实刑判决的严重后果,随即联系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李丹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律师接案时,距离开庭仅剩有限时间,张某对诉讼进程表现出明显的焦虑情绪,迫切希望获得专业法律支持以争取最佳结果。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利用了被害人深度醉酒导致的“不知抗拒、不能抗拒”状态,符合“其他方法”的构成要件。

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上海被告人获缓刑

在量刑层面,《刑法》第72条确立了缓刑适用的四要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学术上对“情节较轻”的判定需综合考量行为手段的强制性程度、持续时间、损害后果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区别于暴力胁迫型猥亵,利用被害人意识障碍实施的侵害虽同样构成犯罪,但行为本身的攻击性及社会危害性程度可能成为量刑分层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被害人及时报警且未造成身体创伤,为“情节较轻”的认定提供了空间。

律师的辩护之路始于对监控录像的反复审视,画面清晰显示张某在吴某报警后始终静坐床边,直至民警抵达,这份关键证据成为构建“主动投案”逻辑的基石。但检察官最初质疑:“滞留现场是否等同于自动投案?若为惧怕逃离后果呢?”律师连夜准备类案检索报告,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中“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裁判规则,在第二次量刑协商时据理力争:“张某在完全能逃离的情况下选择留下,这正是接受法律制裁的主动意愿。”

在赔偿谅解环节,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虽承认收到赔偿款,但公诉人认为其书面表述过于简略。律师当即与被害人代理律师展开三轮沟通,最终促成吴某亲笔补充“对其悔过态度表示认可”的关键表述。更棘手的是HIV风险争议。尽管检测报告显示双方均未感染,公诉人仍主张该行为隐含重大健康风险。律师紧急咨询医学专家出具说明文件,在法庭辩论中强调:“科学检测已排除危害后果,不能以假设性风险加重刑罚。”

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上海被告人获缓刑

庭前会议上,法官对适用缓刑提出疑虑:“猥亵犯罪易引发社区恐慌,如何证明无再犯可能?”律师遂出示张某父母签署的监护保证书、心理咨询师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娱乐场所经理提供的日常品行证明,构建出立体化的行为矫正方案。公诉人当庭建议判处一年实刑时,辩护律师立即援引《认罪认罚具结书》据理力争。律师指出,张某在侦查阶段已全面供述犯罪事实,显著节约了司法资源。若法庭忽视其良好的认罪态度和积极修复社会关系的表现,将违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这一有力辩护最终获得合议庭认可。

法院最终采纳冠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书特别载明该结果系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所作,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