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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不当得利纠纷案胜诉,助委托人免还28万余元

2025-07-28 10:48:4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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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的黎先生因一笔43.9万元的“飞来款项”卷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被判返还28.9万元。黎先生不服判决,遂委托到冠领(深圳)律所。冠领律师代其上诉,强调债权的相对性,指出一审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诉求,为其免除还款责任。

2024年,黎先生收到电子公司员工程先生转入的43.9万元,因双方素有业务往来,他误认为是正常货款。不料数月后,叶先生持债权转让协议起诉,称其受让了对某灯具公司的债权,而程先生转款导致电子公司受损,间接影响其权益,故要求黎先生返还钱款。黎先生未委托律师,一审法院以“无法证明收款合法依据”判其返还28.9万元。

无奈之下,黎先生委托到冠领(深圳)律所,律师郭婷受指派代理本案。冠领律师接案后,围绕“叶先生是否有权主张不当得利”制定相应策略。

一是否定叶先生主体资格,指出不当得利受损人应为转款方电子公司,叶先生仅受让灯具公司债权,与黎先生无直接关系,叶先生应向电子公司主张权利,无权跨界索赔;二是指出一审未追加电子公司、程先生为被告,程序违法致事实不清。

基于此,冠领律师代理黎先生提起上诉。二审中,律师直击要害:“《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原告须为主动给付方,本案受损人是电子公司,叶先生无主体资格。债权转让不能突破相对性,他应向电子公司追责,而非黎先生。且一审缺失关键当事人,事实未查清。”

经审理,法院最终采纳其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叶先生全部诉求。此案既为黎先生免除冤债,更厘清了不当得利中主体资格与债权边界的法律适用,彰显专业律师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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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