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6 14:34:3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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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利用”“变废为宝”是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政策的重要措施,回收废品也是一份绿色节能环保的正当职业。但不是所有物品都可以收购,有些物品一不小心就容易让人跨越法律的红线。深圳的废品回收人李氏兄弟近日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
广东深圳的李康与弟弟李强平时以收废品为生。2021年7月的一天下午,两人开着三轮车来到一家工地上,打听是否有废品回收,工地上负责看管建筑材料的黄伟当即留下了两人的联系方式。当月26日凌晨3点,李氏兄弟突然接到了黄伟电话,称有东西要卖。两人疑惑其为何在凌晨卖废品,黄伟解释为白天在工地上太忙,要加班到晚上,只有凌晨才有时间。李氏兄弟抱着怀疑的心理去工地与黄伟见面后得知收购的是电缆,便再三询问是否为盗窃所得,黄伟一再表示是工地剩下的废品,两人这才放心收购了两卷电缆。就在接下来的六天里,李氏兄弟先后5次从黄伟处收购了7卷电缆。数日后,当地派出所接到某单位报警电话,称电缆被盗。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近8万元。随即,黄伟涉嫌盗窃罪被抓获,李氏兄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抓获。
李氏兄弟想不通两人只是收个废品,怎么就涉嫌犯罪了?为了尽快脱罪,他们委托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律所委派了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应诉经验的卢显颖律师承办此案。卢律师与李氏兄弟充分沟通,仔细阅卷,了解事情始末、两人的家庭背景、文化程度、行为动机等事项,然后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形成辩护思路,随后出庭应诉。
庭审中,面对公诉人指控李氏兄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冠领律师首先作了无罪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特征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即主观上需明知是犯罪所得,客观上需要有窝藏、转移等行为。李氏兄弟主观上并非“明知”是犯罪所得。关于电缆来源,黄伟再三否认是盗窃物品,且双方第一次见面时,他正在用尺子量钢筋,两人有理由相信其就在工地就职,电缆是工作渠道获得。关于收购时间,对于同样早出晚归的李氏兄弟而言,晚上才有空闲时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且黄伟从未提过保密事宜,所以两人有理由对收购时间不产生怀疑。再加上李氏兄弟是小学学历,有理由相信其不存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即使有过些许怀疑,该“明知”仅为模糊认识到该电缆的来源可能是犯罪所得,但无法具体认识到由什么犯罪所得。因此,对控诉两人构成此罪保持异议。
保险起见,冠领律师准备了B计划,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李氏兄弟的行为,如果法官认为构成犯罪,以便酌情量刑。
首先,李氏兄弟犯罪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并未造成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无法挽回的后果。两人仅在7月26日到31日期间收购五次电缆,并未影响司法机关对于上游犯罪的调查。相比以往被判处此罪的被告,犯罪时间跨度在一年以上、作案空间广泛的情形,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其次,李氏兄弟是从犯、偶犯和初犯。两人没有主观恶意,多次表示若来源不合法就拒绝收购,只是因法律意识薄弱被骗而触犯法律。两人仅获利2490元,均退还给警方,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后果。两人一直是合法公民,没有前科,只是偶犯和初犯。
最后,两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两人归案后,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告知黄伟的联系方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因此,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