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9-888

相亲不成,送的礼物能否要求对方退还?

2023-01-01 13:58:0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1592


  2016年8月,袁桦(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秋霞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年后,两人便打算结婚。不久,袁桦和秋霞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续又购买了家具家电。然而,就在小家准备妥当时,两人的感情却急转直下,袁桦与秋霞分手并搬离房屋,只剩秋霞独自居住。

  因房屋是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就房屋的权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袁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为袁桦单独所有。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该房屋及室内家具由袁桦单独所有,秋霞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袁桦应补偿秋霞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

  判决作出后,秋霞虽不服,但并未上诉,而是在搬家时带走了房屋内的家具,并将袁桦的生活用品扫地出门。袁桦接手房屋后,才发现屋内已一片狼藉,门锁也被更换,他认为秋霞欺人太甚,便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秋霞赔偿房屋各项财产损失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生效的判决,该房屋即屋内家具均为袁桦所有,秋霞带走部分家具并擅自丢弃袁桦生活用品,已经侵犯了袁桦的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经查明,秋霞在独居期间丢失门锁钥匙,向袁桦讨要备用钥匙不成后,才更换密码门锁,而袁桦接手房屋后,秋霞并未告知其开门密码,袁桦也没有联系对方索要密码,而是再次更换门锁。可以说,双方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均未能尽到积极沟通及履行的义务,因此对于换锁的费用应各自承担一半。

  法院综合多项因素,认为秋霞的部分行为不当,支持了袁桦的部分诉请,酌定秋霞赔偿袁桦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本案中,秋霞对判决不服,却没有上诉而是通过破坏财物的方式发泄愤怒,最终被法院判处赔偿袁桦财产损失5万元,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即使不服法院判决,当事人仍应保持冷静,依法维权,若不知如何维权,则可以咨询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律师提醒:

  又到一年过年时,年轻人陆续返乡。单身的人往往会被安排相亲,其实青年男女无论是经媒人介绍相识,还是自由恋爱相识,为取得对方好感,初次见面时一般都会用心给对方准备一份礼物,有送鲜花的,有送巧克力的,有送名表的,诸如此类。如果双方都看上眼了,亲事就成了;有一方没看上眼,亲事也就黄了。

  那么相亲不成,送的礼物还能否要求对方退还吗?

  律师解答:相亲时,为表达爱意,给对方送一些小礼物,这是人之常情的事,属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赠与,双方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其中,送礼物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礼物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属于有名、诺成、单务合同,一般为无偿赠与。礼物所有权自赠与人交付受赠人时转移,故赠与的礼物,即使相亲不成,也不能要求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