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0 16:00:0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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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刘晴,几年来一直有件烦心事没解决。母亲承租的公房拆迁时,自己和女儿、丈夫都是应安置人口,但是办理房产证时安置房落在了哥哥和弟弟两家名下,自己一家没有获得相应的居住权益补偿。刘晴无奈求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近日成功帮助刘晴确认享有居住权益,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十多年过去了,刘晴觉得,虽然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但是自己和丈夫、女儿也是当初公房拆迁安置的应安置人口,也享有安置房的部分权益,因此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没想到的是,刘晴谈起此事,却遭到哥哥弟弟两家的拒绝。刘晴无奈之下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尚炳起律师负责办理本案。尚炳起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刘晴一家向法院提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诉讼。刘晴是北京人,有哥哥刘敬和弟弟刘英。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刘晴的母亲齐老太太承租的一套公房拆迁。齐老太太与拆迁方签订了协议,约定齐老太太和丈夫、儿女等家庭成员是应安置人口。后来,当地城建公司与齐老太太一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齐老太太一家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两套房屋。由于刘晴和丈夫、女儿一直没有在安置房中实际生活,因此办理房产证时刘晴未要求写上自己一家的名字,最终房产证写在刘敬和刘英两家名下。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组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根据相关事实来看,本案的两套房屋来源系拆迁安置所得,刘晴和丈夫、女儿均系被安置人口,因此在涉案房屋安置以后,各被安置人口均享有对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考虑到涉案两套房屋目前居住使用的情况以及已经购买产权的情况,刘晴一家要求对其居住使用的权利进行补偿并无不当。因此刘晴和丈夫、女儿享有涉案房屋的用益物权,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对其补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补偿主体。 结合本案中各方身份关系,以及刘敬、刘英两家基于买卖合同分别取得了涉案两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法院应当确定由刘敬、刘英两家分别按照各自名下房屋的租金标准、房屋面积向刘晴一家支付相应的补偿。其次,关于补偿金额。本案两套房屋位于交通方便的北京市丰台区,房屋面积较大,因此涉案房屋的补偿标准,请法院综合考虑租金标准、两套房屋的面积、两套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的情况予以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刘晴及丈夫、女儿享有对涉案两套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并判决刘敬、刘英两家向刘晴一家支付用益物权补偿金共计七十余万元。至此,冠领律师代理刘晴维权获得圆满成功。(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 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