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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冠领律师代理天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3-03-01 14:07: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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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曹建霞律师代理的天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由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开发商返还原告购房款55.5万元及利息,并给付原告团购服务费15万元。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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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宋先生想在天津买套房用作办公,仔细查看创银开发商发放的楼书、户型图等宣传材料及样板间之后,他与创银开发商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了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8年3月30日前交付房屋,未经宋先生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

  合同约定似乎是万无一失,宋先生陆续支付了购房款70万余元,其中包括15万元团购服务费。不想,创银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在2020年7月6日,宋先生还收到了房屋管家发来的补充协议,协议写明开发商变更了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为此将给予宋先生一定补偿。

  宋先生无法接受这份补充协议,一方面是因为改动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将导致他的装修计划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他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就此问题已有约定,现在开发商先斩后奏,让他十分气愤。最终,宋先生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曹建霞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宋先生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创银开发商用作宣发的楼书等材料,认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故在起诉状中主张解除合同,开发商应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已付款利息。

  开发商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自行将样板间拆除。

  庭审时,开发商称双方签署合同及补充协议后,一切应以合同及协议为准。开发商在签约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楼书、海报等方式宣发的广告不作为买卖双方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样板间仅供展示和参考使用,并不是合同样本。

  另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商品房房屋设计、环境布局等部分均为空白页,也就是说双方未就房屋结构形式、户型、朝向、设计、环境布局等作出约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宋先生的诉求。

  针对开发商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义务。涉案合同中已约定,开发商未经宋先生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若确需变更,开发商需与宋先生协商,若宋先生不同意变更,或者开发商擅自变更,宋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楼书等宣传材料关于户型图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经过比较,涉诉房屋的结构、户型与楼书等宣传材料明显不符,且开发商也未能提供已征得宋先生同意变更设计方案的证据,应认定为开发商未经宋先生同意擅自变更房屋设计、环境布局,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宋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涉案合同附件中关于房屋设计、环境布局的部分为空白页,且开发商主张其宣发广告及样板间均不作为买卖双方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但该条款是开发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宋先生协商的格式条款。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宋先生已付房款55.5万元及利息、团购服务费用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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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