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2 15:05:4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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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是为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也是给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一段缓冲期。这一期间内双方还未正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凡事都可能有正反两个方面的结果,离婚冷静期也不例外,有些夫妻会在短短的30天内再添“新仇”。
那么,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新增财产怎么分?
离婚冷静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离婚冷静期,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怎么分?
先来看一个案例。冯某与妻子安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随安某生活,冯某向安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二人离婚后,冯某迟迟未向安某支付补偿款,安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庭审过程中,安某得知冯某的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留有房产一套。而且,冯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将房产出卖。现在凭空多出一套房产,而冯某一直未支付安某100万元补偿款。安某便主张冯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冯某的售房款。
冯某却认为,安某明知他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补偿款,需要继承母亲遗产后才能支付,因此安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冯某母亲去世时,冯某与安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冯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冯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冯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双方的离婚协议载明冯某支付安某100万元补偿款,但并未提到冯某从冯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款是冯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安某的补偿款。
冯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冯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冯某与安某共有,安某有权主张分割冯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
提醒小贴士
如何避免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争议?
1、冷静期内,切忌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进行盲目购置,也不能对已有共同财产擅自处理。否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将可能面临相应的风险。
2、订立《离婚协议书》时,最好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3、如果遇到房产继承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定要在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的相关份额归属,以此规避对方主张将继承份额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