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9-88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系切身利益,正确认识才能争取宽大处理

2023-09-25 18:02:2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945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要面临一个问题:是否选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刑法3.png

  认罪认罚具结书脱胎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那么,有些人不禁担心,是不是只要签署了具结书,就一定会被判有罪呢?

  在发生于河南洛阳的一起案件中,杨某与他人协议约定于2010年9月共同开发商贸城,杨某承诺出资500万元。之后,杨某欲退出部分股份,李某在实地考察后,支付转让费及利息230万元。之后,李某发现杨某实际出资不足200万元,他觉得杨某欺骗自己,遂报警。

  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杨某对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委托的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转款前经过实地考察,交易内容真实、价格公允,且杨某之后完成对应出资,不构成诈骗行为,遂判决杨某无罪。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签署具结书并不影响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法院依旧可能宣告无罪。

  正确认识“认罪认罚”,对当事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法律规定上看,“认罪认罚”包含两层意思。

  “认罪”: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里的罪行,不要求当事人承认具体的罪名。

  当事人是最清楚案发经过的人,如果他愿意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即表示他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明真相。然而,一般当事人不会精通《刑法》,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无法准确判断。所以,即便是当事人不认可罪名,只要他积极配合调查,告知办案机关知道的事实,也应当认定为“认罪”。

  “认罚”:是指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

  具体来说,就是当事人积极主动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等。

  签了具结书就有可能从宽处理,那是不是任何情况都要签呢?

  当然不是!如果当事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不认可有关证据,此时不能轻易签署具结书,否则有可能错过争取从轻的有利证据。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关系到每一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具体是否需要签署具结书、什么时候签署,离不开专业律师的指导。一名专业、靠谱的刑事律师,会根据案件客观情况,作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选择。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