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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将房屋赠与女儿但未过户,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吗

2023-10-07 18:04:0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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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夫妻在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后,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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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鹏程与妻子结婚十年有余,两人育有一女。十年间,两人在柴米油盐的生活里渐渐消磨了最初的感情,经过协商,两人决定离婚。双方约定,二人共有的房屋归女儿所有。可因为种种原因,并未办理过户登记。

  2023年,张鹏程因拖欠方某债务长期不还被法院强制执行。随后,法院作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鹏程名下的房产。张鹏程认为,该房屋已经赠与女儿,并非自己的财产,遂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开庭当日,方某称张鹏程夫妻二人的离婚协议属于内部约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不得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张鹏程及其前妻名下,未登记在双方的女儿名下,因此该房屋是张鹏程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因张鹏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张鹏程名下的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虽然张鹏程夫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女儿所有,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且方某对张鹏程的债权形成于该离婚协议约定之前,该约定是否因存在恶意规避债务而无效尚不明确。

  最终,法院认为张鹏程请求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于法无据,驳回了他的诉求。

  实践中,并非所有此类案件都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法院可能会考量该赠与对子女是否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的房屋过户请求权是否优先于普通债权。另外,并非任何具有生活保障需求的子女都享有排除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权利,法院还要结合债务形成的时间与离婚夫妻赠与子女房产时间的早晚,夫妻是否通过离婚协议约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来判断。本案为张鹏程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而非他的女儿,基于方某的债权成立早于张鹏程夫妻离婚协议赠与女儿房产的时间,法院遂对张鹏程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

  法律事务中,看似相似的案情会因毫厘之差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借助本案提醒大家,遇到法律问题难解决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人物名称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