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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能否反悔?是非应由法律评定

2023-10-31 16:03:1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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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驾驶记心间,交通行车顺一天”。在现代社会中,交通安全仍与我们每个人密切相关。如果在道路行驶中遇到交通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更为妥当?当交通事故已私下解决,事后是否还能反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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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某市市民黄德发在驾车回家的途中与侯可欣迎面骑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侯可欣的摩托车被撞得面目全非,毁损严重,车子,车头几乎被压扁了。但她本人只受了点轻伤,还算不幸中的万幸。看着车祸现场,黄德发冒了一身冷汗,他从车里下来给妻子王慧打了电话,委托她立即赶来现场处理交通纠纷,而侯可欣也叫来自己的丈夫夏明帮其解决。此后,侯可欣要拨打122电话报警,被王慧劝阻,侯可欣取消报警并随即入医院治疗。经过协商,黄德发的妻子王慧于当日将8万元款项转至侯可欣丈夫夏明的银行账户,用于侯可欣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

  三个月后,黄德发和其妻子王慧作为原告以“侯可欣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3万元、余款5万元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将她及其丈夫夏明诉至公堂,要求返还上述5万元元款,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于此事,法律这样解释。

  对于此案,法律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黄德发在车祸后依法首先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处理善后事宜,这是基本常识,也是黄德发作为该交通事故肇事方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但黄德发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其妻子王慧在赶到现场后,亦未报警,而是劝阻侯可欣取消报警,并提出与对方私了此事,即双方当时已经放弃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该次交通事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明文规定,本案虽系一起普通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但双方都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均无实据。本案中,原告黄德发认为,其支付给被告侯可欣的8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侯可欣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8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黄德发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无法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车辆的普及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交通危险系数的大幅提升。冠领提醒大家在开车路上行驶时一定要小心驾驶,若发生车祸,在难以确定损失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私下协商,避免造成日后双方扯皮诉累的情况。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凌浩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