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31 16:16:2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728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电动车出行是许多人会选择的出行方式。为挑选到适合自己的电动车,在购买时,我们常会进行试驾。虽然未真正上路,但试驾期间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若在试驾时不慎撞伤行人,应由谁来担责呢?
小菲是湖南某市的一位居民,为了方便上下班,她打算购买一辆电动车用于通勤。某日,小菲来到贾老板经营的电动车行挑选电动车,并要求在购买车辆前进行试驾。贾老板欣然应允,将未关闭电源开关的无号牌电动车交给小菲进行试驾。
在交递过程中,小菲转动把手启动该车,不慎将行走在门店外非机动车车道上的小辉撞倒。之后小辉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经鉴定,小辉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为九级伤残;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为十级伤残。
事后,小辉将贾老板和小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贾老板辩称,由于小菲操作不当导致小辉受伤,责任应由小菲承担,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小辉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贾老板真的没有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菲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菲作为涉案电动车的试驾人,在接受涉案电动车时,未充分观察四周,操作不当触动电门,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贾老板应承担侵权责任:贾老板完成的是对涉案电动车的交递行为,其作为店主理应对电动车的性能较为熟知,对门店周边的环境较为熟悉,且在向顾客交递试驾电动车的过程中应尽到告知义务,保障试驾服务的安全。然而贾老板在交递电动车时未提前关闭电动车全部开关,也未观察周边行人动态,未提醒试驾人注意安全,车辆尚未驻车立稳便草率交与小菲,因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既然小菲与贾老板都应承担相应责任,那责任应如何分配?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小菲和贾老板两人都存在侵权行为,但两人之间没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其注意义务内容亦不相同。故根据法律规定,贾老板和小菲两人应当对小辉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小菲、贾老板在共同侵权中的责任,最终确定应当由小菲对小辉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贾老板承担40%的责任,二人按照份额向小辉支付相应赔偿金。
通过阅读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知道,购买电动车进行试驾时,试驾人及车行老板均应提高警惕,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小冠在此提醒您,作为试驾人,应当提前了解车辆车况,观察四周环境,听从经营者对车辆的介绍和指导;作为车行老板,在交递车辆时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比如关闭电动车全部开关、提醒试驾人注意安全等。只有谨慎对待试驾,才能更好地避免出现意外,产生纠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