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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3-10-31 16:41:1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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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关系是最密切的关系之一,双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是对另一方最起码的尊重,而相互尊重也是维系良好婚姻关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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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北京东城离婚纠纷案。当事人李先生与妻子赵女士于2020年登记结婚,于2022年5月生育一子。赵女士生育后行为异常,经常哭泣、无端打骂他人,且有自杀倾向,经某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在陪同就诊的过程中,李先生发现赵女士早在2015年7月即因精神疾病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医嘱需要进一步治疗,赵女士在出院后直至婚后多次在该院精神科慢性病门诊就诊。但赵女士在登记结婚时向李先生隐瞒了病史。

  李先生对此无法接受,于是委托冠领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赵女士所患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精神病,属于医学上影响结婚和生育的重大疾病,该疾病足以影响李先生决定结婚的自由,赵女士在婚后多次到医院精神科慢性病门诊,且于生育后病情加重,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赵女士在婚前未如实将患病情况告知李先生,李先生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与赵女士的婚姻关系,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最终该诉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双方登记结婚后,当事人可申请撤销。

  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养育子女。为了配偶、子女的身体健康及婚后的共同生活,双方对彼此健康状况有知情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呢?

  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应视为符合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还需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也影响到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此,如一方婚前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如实告知另一方,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是否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面临婚姻被撤销,也无法收获真正的幸福。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