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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好心搭载却是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该如何担责?

2023-10-31 17:13:5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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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哲学家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提到: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也就是说,违反了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违反了法律一定违反道德。可见,并非所有行为都由法律调整,有许多行为是由道德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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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请朋友吃饭、为人指路、火车到站提醒、搭乘便车等行为经常发生,这类行为往往是基于一定的情谊或者自我心中的道德要求而实施。它们不属于法律行为,学者将其称为“情谊行为”或“好意施惠”。出于好心,给他人提供便利,本是一件好事,但若是好心办了坏事,好心建立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2022年2月的一天,住在西安某村庄的小杨准备去市里采购生活用品。出门前,他看着父亲新买的二轮摩托车很是心动,便趁父亲不在家,拿着钥匙偷偷将摩托车开走。刚驾驶没多远,小杨遇到了正在路边等车的邻居娜娜。经过询问,得知娜娜也要去市里,小杨就邀请她坐摩托车一同前往。可以搭乘邻居免费的顺风车,娜娜非常开心,欣然坐上了这辆“情谊”之车,不曾想,这个举动却让她遭受了苦痛。

  小杨驾驶摩托车行至一半,正经过一段较为狭窄的道路时,迎面驶来一辆大货车,与小杨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小杨和娜娜被撞倒在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事故责任的70%,小杨承担事故责任的30%。通过此次认定,娜娜也知晓了一个令她震惊的事实,小杨竟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伤势稍有好转后,娜娜找到小杨商议赔偿事宜。小杨认为他是好心搭载娜娜,发生交通事故是意外,他不应该赔偿。两人为此闹到了法院,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呢?

  “好意同乘”的情况在生活中很常见,虽不属于法律行为,但若因为搭乘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需要法律进行调整。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款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有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若好意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本案中,小杨虽然是好心无偿搭载娜娜,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应予以鼓励,但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搭载,属于重大过失,不应该适用“好意同乘”条款减轻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综合娜娜的伤情,最终判决小杨赔偿娜娜8万余元。

  道德是行为的最高标准,而法律是每个人应当遵守的底线。情谊行为是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使社会充满了人情味,其虽属于一种道德行为,但必须在法律的限度之内实施,否则即使是出于利他的好心,也可能办成“坏事”。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