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 11:42:5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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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一些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的需要被相关部门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或者开发项目,而对于征收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妇女在离婚后是否还能拥有分配权呢?此问题用以下案例详细解说。
2012年2月,徐某因与湖南省郴州市甲村村民李某结婚,将户籍迁入甲村。2019年5月,徐某与李某离婚,但户籍仍在甲村并单独列户。之后,徐某在甲村附近打工为生,没有再婚。
2020年10月19日,甲村部分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2600余万元。
2021年4月9日,甲村通过召开全体村民户代表会议并经会议一致同意,制定《2020年甲村征地款资金分配方案》,方案第一条约定:“凡户籍在甲村的(除已离婚和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外)按百分之百分配。”第六条约定:“离异女方,户籍在本村但长期居住在外的人员按60%分配。”
此后,甲村以徐某与村集体成员李某离异为由,未按全额标准分配征收补偿款给徐某。徐某多次与村里协商无果,故将甲村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与丈夫离婚后,将户籍从丈夫户口中迁出单独列户,但其户籍仍在甲村,因此,徐某依法具有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最终,法院判决甲村向徐某支付征地补偿分配款42万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针对的是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而加入取得是指原本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例如婚姻迁入、收养迁入及政策性迁移等,上述徐某与甲村村民李某结婚取得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便属于加入取得。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具有的特殊保障功能,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体现得最为充分,成员资格直接决定了能否享有征收补偿款分配、代缴养老保险、就业补助等权益,成员资格的认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安置补偿部门、村民个人等都非常重要。
外嫁女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最为复杂、争议最大的问题,更需要结合实践中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细化成员资格确认的条件和程序,化解争议及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据此可知,徐某与同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所以,出嫁、离婚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二者不是必然的。
如果说出嫁后、离婚后,户口没有迁出,甚至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生活,也履行一些集资、义务劳动、承包土地等村民义务的,不会丧失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当继续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组织和个人要树立男女平等新风尚,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本文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以慈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