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8 15:34:3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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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选择与演艺公司签订艺人合同,成为练习生。但是演艺公司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在艺人合同中设置倾斜条款,这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害的可能。
2017年8月,未成年人晓琪因形象出众,与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签署了一份《艺人合同》,合同期限11年。签约后,公司为晓琪提供了上海市某中学借读并安排她参与了舞台类、综艺、动画、直播、舞蹈秀类等节目。
2018年暑假,因国家学籍管理政策调整,晓琪返回原籍就读当地高中,导致合同此后近两年未能实际履行。公司多次劝说晓琪返回上海继续履行合同,被拒绝后转而要求她支付高额违约金。
晓琪无奈之下,选择委托律师向公司发出《律师函》,函告双方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已经形成僵局,《艺人合同》继续履行既非必要,也无现实可能,且任何一方均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最终判决支持了晓琪解除合同的诉请。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起诉解除与演艺公司合同的典型案例。本案双方签订了长达11年的《艺人合同》,但由于学籍管理政策调整的原因,晓琪确已返回原籍专心学业。而《艺人合同》又具有独特的人身依附和约束属性,需要双方长期协作、相互配合。在此情形下,如要求晓琪继续履行合同将无法保障其受教育权,对她将显示公平。
从本案中可知,在此类未成年人作为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案件中,应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关注,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角度出发考量其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该规定彰显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冠领律所提醒读者朋友,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艺人合同,因国家政策调整,未成年人难以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所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不存在恶意毁约的情形。该类合同的继续履行,对合同双方的重要性并不对等,继续履行对未成年人显失公平。公司明知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和现实基础,仍拒绝解除合同,导致对方违约责任扩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当未成年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时,法院应予支持。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