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9-888

医院改变治疗方式未尽告知义务致患者死亡,冠领助获赔偿金

2023-11-29 14:43:2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870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范煌生律师代理的天津武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医院限期赔偿原告(委托人)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4.2万元。

医疗事故1.png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伤害,医院或医护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医患纠纷常常存在责任认定难、各方对需要负担的举证责任认定不一、医学鉴定检材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导致责任机关互相推诿,患者难以维权的情况。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曾代理一起天津武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并取得了胜诉判决。2019年9月,丁洋因胸痛就诊于天津市某医院,经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医院为他进行了冠脉造影、PTCA、血栓抽吸、冠脉内溶栓等治疗手段。术后丁洋突发恶心,呕吐血性液体,并最终不治身亡。

  丁洋的妻子林丽认为,医院在丁洋出现并发症时救助不及时,直接导致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诊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医院表示丁洋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原因的自然进展,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双方争执不下,林丽于是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律师起诉维权。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在医疗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的范煌生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在研究完病历材料后,依据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出,医院在给丁洋做手术的过程中,因病情危重改变治疗方式,联合使用抗凝血药,但未告知家属此举增加了出血风险,也未让林丽签署溶栓治疗知情同意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

  冠领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制定出诉讼方案,代理林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

  2022年11月,鉴定结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写明医院违反告知义务,在对丁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患者恢复有一定影响,使患者失去了可能的生存机会,其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作用。该鉴定意见与冠领律师此前的预测方向基本一致。

  冠领律师随后向法院提交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表及相应票据,并向法院提出:

  第一,我国《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该过错导致了丁洋失去了可能的生存机会,造成了他死亡的后果,依据上述规定,医院应当对丁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丁洋的死亡给林丽等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医院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酌定医院对林丽等家属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限期赔偿林丽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4.2万元。

  从本案可以看出,医疗纠纷案件需要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法律程序漫长,不确定因素极多,非专业律师不能胜任。如果有读者朋友对相关法律问题感兴趣,欢迎随时联系冠领律师答疑解惑。(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