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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庭教育变“家庭暴力”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2023-11-30 17:39:0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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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每位父母都怀着对子女的美好期许,希望他们能够在未来成为优秀的人才,这是人之常情。然而,这种期许绝不应成为家庭暴力的任何借口或理由。家庭应该是温馨和谐的港湾,而不是施暴和伤害的源泉。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应当建立在理解、尊重和关爱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以施加暴力或压力来实现所谓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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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静今年16岁,在父母离婚后随其父亲刘大成生活,2022年第一次高考考取了一本非985高校。刘大成不满意,安排刘晓静复读,要求必须考取985高校,并自2022年暑期开始居家教授刘晓静知识。开学后,刘大成一直不让刘晓静到学校上课。2022年下半年,刘晓静奶奶发现刘大成将刘晓静头发剪乱,不让她吃饱饭,冬天让她洗冷水澡,不能与外界交流(包括奶奶),并威胁她不听话就不给户口簿、不协助高考报名。此时,刘晓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答案是肯定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刘晓静奶奶与她的父亲反复沟通无果后,找到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妇联联合人民法院、公安、社区、教育局立即开展工作,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刘晓静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晓静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六小时内便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刘大成对申请人刘晓静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刘大成限制申请人刘晓静人身自由、虐待申请人;三、禁止被申请人刘大成剥夺申请人刘晓静受教育的权利。

  那么,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也就是受害人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侵害人信息,具体的请求以及受害的情形或威胁。如果受害人因客观情况没办法自行申请的,也可以由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的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的组织可以是受害人所在的单位、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

  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用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对个体的身体伤害,更是对家庭关系和亲情的伤害。它破坏了人们对家庭的信任和依赖,也扭曲了子女对父母的情感认知。(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董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