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4 11:26:0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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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欠条》写得明明白白,都快四年了,你什么时候给我打款?”电话里,张文静气汹汹地讲。
“我都说过很多次了,这不是借款,是对公司增资的出资分配,你自己搞错了!”电话那头,一位中年男人若无其事地说道。
这位中年男人名叫胡中强。2021年1月,张文静同案外人王某与胡中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两人将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胡中强。次日,胡中强写下《欠条》,载明欠张文静现金100万,并承诺在6月前还清。
然而,胡中强并没有信守诺言,张文静念及多年合作的情分,迫不得已选择等下去。
2023年年底,张文静家中临时用钱需要周转,这才拨通了胡中强的电话。不料,自己的通融换来的却是对方的胡搅蛮缠。听罢,张文静心中的怒火越燃越旺,思来想去,她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咨询多家律所后,她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莫飞英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关键语句用红线重点标注。“《股权转让协议》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冠领律师耐心告知张文静的权利基础。随后,律师将数十页证据梳理完善,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
开庭当日,胡中强辩称《股东转让协议》的核心是共同对公司增资的出资分配,不同意张文静的全部诉求。
冠领律师依据我国《民法典》《公司法》指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张文静已经按合同约定将案涉股权转让给胡中强,并完成了企业信息变更登记。虽《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对股权对价做出约定,但胡中强同日出具的《欠条》中写明了胡中强因受让公司股权欠张文静100万元,可以认定为双方通过《欠条》对《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对价问题进行补充约定。
同时,《欠条》虽然只列明张文静为债权人,但结合张文静及案外人王某的回答,案涉100万应为胡中强受让两人的股权对价,现在王某同意张文静一并主张,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胡中强限期支付张文静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拿到判决的那一刻,张文静如释重负,悬着多年的心也终于落了地。(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