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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两审皆胜

2025-04-23 11:27:3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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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两点的北京,陈璇蜷缩在自家飘窗角落,手里摊开法院传票,那“1.02亿元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字样刺得她眼眶生疼。旁边,丈夫武明光垂着头,额角的白发在阴影里若隐若现,他沙哑的声音打破了寂静:“当年签担保合同,谁能想到会走到这一步……”这句话,瞬间将陈璇的思绪拉回了那个改变她命运的盛夏。

2021年夏天,房地产行业早已被寒冬笼罩,武明光的公司资金链岌岌可危,如同紧绷的琴弦,随时都有断裂的风险。为了偿还旧债,公司决定向商业银行贷款7900万元。武明光握着陈璇的手,眼神中满是恳切与焦急:“就签个字,有公司兜底,不会出事的。”

冠领律师代理北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两审皆胜

看着丈夫眼中的恳求,陈璇同意此事。随后,她以个人名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主债务期满后两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截止到“2023年6月”。那时的她,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这份合同将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一场巨大的危机。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低迷,公司的资金链最终还是断裂了。2024年初,银行以贷款本息累计1.02亿元未清偿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及10名担保人一同诉至北京金融法院。站在法院门口,寒风呼啸,卷起陈璇的衣角,远处金融法院的玻璃幕墙折射出冰冷的光,让她不寒而栗。陈璇深知若败诉,她的后果会是什么。

在朋友的推荐下,陈璇走进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程薇、杨青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们逐字逐句地研究银行提交的起诉材料、案涉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很快找到了两大关键突破口。

其一,陈璇与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即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根据《民法典》第693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银行无法证明在该期间内对陈璇主张过权利,这无疑为陈璇的免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二,银行在2023年与部分担保人补签的《保证合同》存在重大漏洞。经律师深入调查发现,新合同所涉及的贷款并未实际发放,从法律层面来讲,保证责任因主合同未实际履行而未成立。并且陈璇本人并未参与新合同的签订,与她没有任何关联。

基于这两大发现,冠领律师确立了以保证期间已过作为时效抗辩核心,同时拆解银行“新合同”证据链,证明其无效性的双轨诉讼策略。听到律师条理清晰、头头是道的分析,陈璇那颗一直悬着的心,稍稍放下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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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中,银行代理人出示了2022年向武明光发送的催收短信,试图以此证明已对全体担保人主张权利。冠领律师立即展开了有力的反击,从三个维度进行抗辩。

首先,律师明确指出主体问题,该短信的催收对象仅是债务人武明光,内容中没有任何要求陈璇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不能将针对债务人的催收等同于对担保人主张权利。

其次,律师从时间效力上质疑,银行无法证明该短信发送于保证期间内,仅凭此短信无法确定银行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了权利。

最后,律师紧扣合同约定进行阐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主张权利需采用书面形式,而银行提供的短信不符合合同要求,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律师严密逻辑的攻势下,法庭最终采信了陈璇保证期间已过无需担责的观点,一审判决陈璇免除连带责任。

然而,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这让陈璇刚放下的心又悬了起来。二审期间,银行坚称与部分担保人新签的保证合同应重新计算保证期间。

冠领律师在庭上援引《民法典》第693条,言辞坚定有力:“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其性质决定了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或延长。这就意味着,即便银行与部分担保人签订新合同,也无法改变陈璇保证期间已过的事实。”最终,2024年底,二审法院认可了律师的辩护观点,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陈璇无需对1.02亿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当法官宣布陈璇免责的那一刻,她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泪水在眼眶里打转。她紧紧攥着座椅扶手,掌心满是汗水。走出法院,冬日的阳光洒在脸上,陈璇终于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历经两审,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她成功从这场亿元债务危机中突围,全身而退。

(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凌浩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