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3 14:11:4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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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在上海某工程公司认购15%股份后,余海(化名)的心里始终有个疙瘩。2015年公司成立以来,他虽然担任监事,但对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了解甚少。公司的决策、资金的流向,仿佛都隔着一层毛玻璃,模糊不清。2023年9月,他以监事身份正式发函,要求查阅公司账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嘴上说配合,但双方在查账的具体细节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公司不同意余海“摘抄”关键的会计凭证,还坚持要把查账地点安排在自家的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公司办公室。协商来协商去,始终谈不拢。

事情拖到2025年2月,余海再次发函,要求行使法定的股东知情权。这一次,公司很快回函,同意了查账,但附加的条件更严格了:会计凭证只能“看”,绝对不能“抄”;必须去他们指定的律所查账;还说要准备一个月。后来公司甚至发函,把查账时间限定在短短三天内。
对于余海而言,这些限制使查账几乎失去意义,这与其说是配合,不如说是变相拒绝。更让余海感到压力的是,公司方面在后续沟通及诉讼中,明确指控他查阅账目存在“不正当目的”,是为了向公司施压、高价转让股权,并可能泄露商业秘密。面对公司的强硬态度和法律风险,余海决定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维护自己权利,律师杨丽丽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律师介入后,在梳理出完整证据链后,代理余海提起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
庭审中,针对公司的“不正当目的”的指控,律师指出,这属于公司的抗辩理由,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而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余海符合“不正当目的”法定情形。所谓的“为股权转让施压”,仅仅是公司的主观推测。股东希望通过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来评估自身股权价值,本就是行使其知情权的合法行为,不能倒果为因,认定为目的不当。
针对“摘抄”权这一争议焦点,律师指出,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的权利,其立法本意是使股东能够有效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非“无效观看”。会计资料专业、复杂、数据量大,如果仅仅允许股东用眼睛看而不允许用笔记录关键信息,那么对于不具备过目不忘能力的普通股东而言,这项权利很容易被架空,成为“纸面上的权利”。“摘抄”是为了辅助理解、分析和记忆的必要手段,其性质与“复制”有本质区别,并不会导致公司文件被大量带走或信息失控。

律师进一步强调,如果公司担心商业秘密泄露,完全可以通过要求查阅人签署保密承诺、在特定场所查阅等方式进行防范,而不能以此为由根本性地限制股东权利的核心行使方式。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5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支持余海查阅并摘抄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有的会计账簿和凭证,并判令在公司办公场所进行十个工作日的查阅。公司方不服,提起上诉,声称原办公场所已退租,无法在原地查账。
二审中,冠领律师继续稳守防线,针对公司的“办公场所已退租”说法,律师认为鉴于公司方提供了其代理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作为备选且承诺配合,余海方予以认可,这一问题已得到解决。对于公司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律师逐一进行了驳斥。
二审法院经审理,再次全面支持了余海一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将查阅地点变更为双方均同意的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这场诉讼的完胜,不仅为股东余海扫清了数年的知情障碍,更通过判例澄清了股东知情权行使中的重要规则。冠领律师通过精准把握举证责任、深刻阐释立法本意,成功化解了公司设置的重重法律障碍,将一项可能被虚置的权利落到了实处,有力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力度。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