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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深圳同居关系析产分析案,助被告驳回全部诉求

2026-05-14 11:03:0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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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福田区,薛成才与杨明娟,曾是一对夫妻,但早在2001年8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后,两人并未完全分开生活,仍保持着一定的经济联系。

2004年至2005年间,他们的儿子出资,在深圳市购买了一套房产。2005年3月28日,这套房屋正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权利人仅为杨明娟一人,且此状态一直持续了近二十年,从未变更。这套登记在杨明娟名下的房子,成为了日后所有矛盾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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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杨明娟将该套房屋出售。得知消息后,薛成才于2025年3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薛成才认为,尽管两人已离婚,但离婚后他们仍共同生活,且自己曾口头承诺此房是留给子女的“共同养老房”。他认为,杨明娟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他的权益,要求分得房屋出售价款的一半,约319万元。面对前夫的诉求,杨明娟委托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律师巫伟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法庭上,冠领律师首先向法庭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以登记为准。案涉房产自2005年购买之日起,始终且唯一登记在杨明娟个人名下,在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里,薛成才从未提出过产权异议或要求变更登记。仅凭这一点,就足以在法律上初步认定该房产为杨明娟的个人财产。

针对原告提出的“共同生活、共同出资、口头约定”等主张,律师承认双方离婚后确有经济往来和生活联系,但这并不能直接推导出房产共有。对于购房出资,律师指出,现有证据(包括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均指向购房款实际由其儿子全额支付,原告所称的2万元出资,性质更可能被认定为对房屋的装修贡献或其他经济往来,而非获得房屋产权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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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律师特别强调了证据的证明力。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的时间矛盾和逻辑漏洞,例如证人声称在房屋购买前就已在该处见到原、被告共同生活,这与房屋购买、登记的客观时间点相悖,其证明力存疑。此外,原告试图引用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愿意支付”的只言片语来主张权利,律师认为这是断章取义,该表述不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即使被视为赠与意向,在未实际履行前也不产生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分割数百万元房产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涉案房产是在双方离婚后由儿子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杨明娟一人名下。薛成才虽称有出资,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其对房产享有共有权。2025年5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薛成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薛成才自行承担。

薛成才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冠领律师再此代理杨明娟应诉,深化论证观点。2025年7月29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杨明娟面临前夫索要数百万售房款的巨大压力下,冠领律师凭借对物权法律规则的深刻理解、对证据链条的严谨剖析,成功帮助当事人守住了登记在其名下近二十年的房产权益。判决不仅驳回了对方的无理诉求,更以司法文书的形式再次确认了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