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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力证分家析产法定条件不成立,助委托人成功驳回对方诉

2026-07-29 09:51: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6年初,顾昌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起诉之人,正是他的亲哥哥顾兴。看着诉状上“要求支付拆迁款近174万元”的字样,顾昌无奈地摇了摇头。

故事还要从顾昌的父亲顾金盛说起。顾金盛是北京某厂(后改制为北京速达公司)的老职工,靠着福利分房政策,带着全家人租住单位的一套公房。1979年5月,顾昌接替父亲,进入该厂工作。不久后,顾金盛离世,家中公房承租权尚未重新确认,顾昌的哥哥顾兴便因居住需求,主动搬离了房屋。1990年,工厂与顾昌达成一致,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顾昌,房租从其工资中扣除,房屋的修缮、维护也全由顾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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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城区改建的消息逐步传开,片区内启动征迁项目。顾昌作为房屋承租人,与改制后的北京速达公司签订《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明确约定该协议自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生效。五年后,征收决定正式下达,协议生效条件成就。顾昌顺理成章从承租人转为房屋所有权人。随后,他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获得两套安置房及相应结算款。

正当顾昌沉浸在搬进新房的喜悦时,顾兴找上门来,声称当年父亲承租这套公房时,单位考虑了家庭人口数,自己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应当享有拆迁利益。多次沟通无果后,顾兴以“分家析产”为由将顾昌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近174万元拆迁款。2026年2月,收到法院传票的顾昌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段双双、丁威两位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了解案情后,律师迅速锁定本案争议焦点:变更承租人是否需要曾经的共同居住人顾兴同意。若为肯定答案,则代表房屋与顾兴有利益关系,反之则不然。律师研判后认为,公房承租权系产权单位基于职工身份给予的专属福利,具有人身依附性。顾金盛去世后,产权单位将承租人变更为顾昌,是基于顾昌本人亦为该厂职工,故单位仅需与顾昌协商一致,无需征得其他家庭成员同意。另外,顾昌已依法购得案涉房屋,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房屋性质便从公房转为其个人私有财产。顾昌作为所有权人,是案涉房屋拆迁利益的唯一合法权利人,而分家析产的法定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家庭共有财产,因此,顾兴的诉求无法律支撑。据此,律师形成答辩意见,代理顾昌出庭应诉。

庭审中,顾兴提出,最初取得房屋使用权时,其是共同居住人。对于公房而言,居住人的数量决定房屋面积,面积决定价值,进而决定拆迁利益;同时,其早年选择搬离房屋,是为了顾昌能够拥有更宽敞的居住面积,顾昌也曾向其承诺同意分割拆迁利益,故其不仅享有该利益,还应当多分,但念及兄弟情谊,仅按房屋市价主张50%的份额,合计近1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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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对方看似严密的主张,冠领律师从五个方面进行反驳:其一,案涉房屋既非家庭共有财产,亦非父母遗产,顾兴以分家析产为由主张分割拆迁利益无任何法律依据。其二,案涉房屋初始承租权基于顾金盛的职工身份取得,与顾兴无关。其三,案涉房屋被征收时,顾兴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或合法共同居住人,无权享有任何拆迁利益。其四,顾兴主张顾昌曾认可其享有拆迁利益份额,无任何事实依据,系其单方主观臆断。最后,案涉房屋拆迁利益已依法确定归属顾昌,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2026年6月,经审理,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判决驳回顾兴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冠领律师通过严谨的法理剖析与清晰的事实重构,精准拆解对方诉求,为委托人筑起坚实防线,助其成功守住全部拆迁利益。案件办结后,顾昌向冠领律所送来致谢锦旗。(除冠领律师外,其余人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涉案房屋系产权单位的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由产权单位自行决定。顾昌作为房屋买受人,享有全部征收补偿利益。顾兴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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