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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湖南长沙民间借贷及股权转让纠纷案胜诉

2026-08-05 10:22:1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对于年过六旬的朱先生而言,2025年的那个夏天并不平静。两笔尘封已久的借款,如同两块巨石压在他的心头。一笔是2017年借给费鹏(化名)的钱,另一笔是转让股权后费鹏需要支付的款项。时光荏苒,八年过去,朱先生的信任早已被对方的推诿和拖延消磨殆尽。

朱先生多次催讨,但费鹏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朱先生于2025年年初将费鹏诉至法院,希望法律能为他主持公道。然而,一审的判决结果却如一盆冷水,浇灭了他刚刚燃起的希望。

在民间借贷案中,一审法院虽然认可了部分借款事实,却以“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同样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朱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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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件,两纸败诉判决,核心问题都指向了同一个法律概念诉讼时效。面对这看似铁板钉钉的败局,朱先生找到了北京冠领(长沙)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杨泳顺律师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在仔细审阅了一审判决书和全部案卷材料后,发现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认定存在重大偏差这两笔债务均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或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此,诉讼时效不应从借款或股权转让之日起算,而应从朱先生第一次向费鹏主张权利,费鹏明确拒绝之日开始计算。

律师将本案涉及的《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逐项列出,阐明一审判决有误。同时,针对一审法院未认定的,由朱先生存入费鹏账户的款项,冠领律师请求法院向银行调取该账户的详细信息,证明朱先生已履行了交付行为。

在二审庭审中,费鹏坚持一审观点,强调无论是借款还是股权转让,法律事实均发生在2017年,至2025年起诉时已远超三年的诉讼时效。朱先生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其债权已不受法律保护。

冠领律师就民间借贷纠纷及股权转让纠纷分别发表了逻辑严密的代理意见。

在民间借贷案中,律师指出:

时效起算点认定错误:案涉借条和欠条均未约定还款日期,朱先生可随时主张。一审法院以借款发生日作为时效起算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关键事实已查清:通过调查显示,一审法院未认定的该笔借款,朱先生已经完成交付义务,存款凭证载明的账户确为费鹏所有。朱先生已完成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费鹏无法证明该款项为其他性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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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案中,律师强调:

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朱先生已履行合同义务。协议未约定付款期限,朱先生于2024年9月催款,并于2025年8月起诉,完全在三年诉讼时效之内。对方关于时效已过的抗辩不能成立。费鹏声称股权转让为虚假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不应被采信。

2026年1月、4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分别就股权转让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二审法院认定两案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朱先生主张的上述借款真实存在,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费鹏全额支付朱先生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两起案件,两纸改判胜诉的判决书,为朱先生追回了尘封8年的债权。事后,他向冠领律师赠送了写有“二审改判技艺精湛”的锦旗表达感谢。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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