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30 14:16:5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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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周围同事介绍,家住山西运城的周琳(化名)接触到一个名叫“中国梦平台”。受虚假宣传蒙蔽,周琳误以为自己在参与国家扶贫任务,加之平台提供了看似真实的扶贫证件及材料,周琳不疑有他,按照平台指示先后进行了两次取款后再存入指定账户的操作,金额共计5万元。不料2025年2月,周琳因涉嫌诈骗罪被四川眉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周琳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紧急找到了北京冠领(成都)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研判后,指派丁桂英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周琳,核实案件经过,仔细审阅案卷,发现本案关键之处在于周琳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客观上还存在诸多从轻情节。据此,律师认为基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周琳构成诈骗罪。围绕以上主观、客观两点,律师制定了分阶段辩护的方案:现在侦查阶段,聚焦周琳不具备犯罪故意、情节较轻的核心要点,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争取变更案件定性为较轻罪名,降低逮捕羁押风险;待强制措施变更后,进一步申请取保候审,力争实现终止侦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目标。
确认辩护方案后,律师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主张周琳的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社会危害性极小,无逮捕必要,并围绕核心要点展开辩护:
第一,主观上,周琳并无诈骗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只是在极短时间内听从诈骗分子指示,把赃款取出,再存入指定账户,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依据《刑法》第266条,本案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周琳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取诈骗赃款,该行为属于上游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置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客观上,周琳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额刚达立案标准,且具有自首情节,以及犯罪后其真诚悔罪。根据《刑法》第67条,为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极小,依法不具有逮捕必要性。
2025年3月6日,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对周琳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至此,第一阶段争取不批准逮捕的目标顺利达成。

在周琳被监视居住超过30天后,冠领律师迅速采取第二阶段措施,撰写了《变更指定监视居住为取保候审申请书》,其中重申了周琳无社会危险性的事实,并强调其家属愿意作为保证人并缴纳保证金。在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后,2025年4月27日,公安机关最终决定对周琳取保候审。
案件阶段性成功虽已实现,但律师并未停止辩护的脚步,紧接着厘清损失范围,积极协助周琳及其家属与受害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最终通过少量的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在此基础上,律师结合此前提出的较小的社会危险性、较轻的情节、初犯偶犯、自首悔罪等辩护意见,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作为新证据一并整理,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本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
2026年4月27日,公安机关正式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认定周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依法解除了取保候审。
本案的成功得益于律师对犯罪情节的精准把控,区分了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辨析罪名边界,进而围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展开辩护,最终达成了终止侦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目标。




撰稿人:温锌煜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