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5 11:41:0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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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四川成都的赵捷投资500万元,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某公司股权,入股后却始终看不到合伙企业真实账目,于是委托冠领律所维权。冠领律师代理其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成功获得法院在2026年7月判决合伙企业配合赵捷查阅相关账目材料。
2020年10月,赵捷与四川信恒公司、成都信恒九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以500万元认购信恒九志合伙份额,从而间接持有信恒公司股权。2021年4月,赵捷完成转账出资并登记为信恒九志有限合伙人,持股25.37%。但此后,信恒九志、信恒公司始终未向赵捷披露财务状况。赵捷多次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均被以“财务亏损”等理由拒绝。
沟通无果后,赵捷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王栋、焦培艳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冠领律师梳理案情后,代理赵捷提起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将信恒公司、信恒九志及相关方一并列为被告。
庭审中,对方提出多重抗辩:信恒公司称赵捷并非其股东,无权主张股东知情权;信恒九志称赵捷控制、参股同业企业,查阅财务信息目的不正当。
冠领律师紧扣法律关系与法条边界展开论证:一方面,赵捷虽非信恒公司股东,但作为信恒九志有限合伙人,依法享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知情权;另一方面,信恒九志主张赵捷存在“不正当目的”,却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赵捷存在窃取商业秘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具体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律师结合《会计法》规定,说明仅看账簿无法核实资金与核算真实性,有限合伙人查阅原始凭证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6年7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信恒九志于10日内提供自2021年4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供赵捷查阅。
投资合伙企业或持股平台,当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期不披露账目时,有限合伙人可以依法主张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但知情权有边界:可查阅,不必然可复制;可委托律师、会计师辅助,但需本人在场并受保密义务约束。(文中除冠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及涉案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