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5 11:08:5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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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北京的房价还比较低。彭斌看中了北京朝阳区的一套房子,首付13万余元,贷款49万元,签合同、办贷款、拿钥匙,所有手续都是他一个人跑的。两年后,房产证办了下来,上面清清楚楚写着他的名字彭斌。
自1997年以来,彭斌的母亲石秀华一直在日本打工。她在异国他乡挣的钱,陆陆续续汇进了儿子的银行账户。彭斌买房那年,母亲汇来的钱恰好覆盖了首付和一部分月供。这在当时的母子看来,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母亲帮儿子买房,儿子有了房子安了家,一家人日子越过越好。可谁能想到,这份亲情信任,会在十几年后变成一场对簿公堂的房子争夺战。

2008年,石秀华回国,户口落在了这套房里,也一直住在这里。日子久了,母子之间生出嫌隙。石秀华认为:当年是因为自己户籍不在国内,才借儿子名字买房,首付款是自己出的,贷款也是自己还的,这套房该归自己;彭斌则认为:这套房是自己在2004年买、本人名下贷款、本人办入住,母亲只是在屋里住着,顺手交了点水电费,谈不上什么借名买房。
母子俩争论不下,2025年,石秀华向法院起诉,把儿子彭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是这套房的实际权利人、实际权益人,判令彭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无奈之下,彭斌向北京冠领(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孙倩、黄秀琴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分析案件后发现,母子二人当年并未约定过借名买房,款项的流水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而房子各项合同、证书的签字人都是彭斌,具有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掌握案件细节后,冠领律师代理彭斌应诉。
庭审中,石秀华出具了银行流水、证明当年首付款和月供的资金来自她在日本的汇款;又拿出物业费、能源费的缴费凭证,证明自己一直住在这里、一直在为这套房子花钱,房子应当属于自己。

冠领律师首先指出,借名买房核心是借名合意,原告主张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存在,就应当对“借名合意+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达成过借名买房合意。
针对原告出示的一系列证据,律师也逐一进行抗辩。汇款可以是赠与、是赡养、是代管、是借款,只能证明母子二人存在资金往来,本身不推导出借名买房;物业费和能源费是居住衍生的日常支出,只能证明原告住在房里交过杂费,不是购房对价。律师强调,涉案房屋在2004年签合同、2004年办贷款、2006年拿产权证,二十多年里产权状态一直稳定,原告2008年回国后长期未提出异议,现在径行要求确权过户,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足以推翻登记的举证,诉请应全部驳回。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6年8月25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石秀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石秀华负担。
本案中,冠领律师锁定房屋所有权确定的核心证据物权登记,拆解对方证据中的不足,成功为委托人保住了房屋所有权。亲人之间的矛盾,并非只能依靠诉讼厘清。法庭裁判能划分权利义务,却难以修复情感裂痕。遇到家庭纠纷,不妨先静下心沟通协商,多一份体谅与包容,守住彼此的温情。(文中除冠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