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4 15:56:5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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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广东东莞某公寓内,一场因情感纠葛引发的冲突打破了深夜的宁静。林某怀疑女友与高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于是纠集多人强行闯入高某住所,拘禁并殴打高某,向其索要6000元后才将人释放。案发后,东莞警方以敲诈勒索罪为由对林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然而,检察机关却以“绑架罪”提起公诉,指控其通过控制被害人威胁第三人索财,林某面临着十年以上重刑风险。这起看似简单的暴力索财案件,因罪名定性争议陷入法律旋涡。
“律师,我弟弟被抓了,说是要判绑架罪……”2023年8月,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到林某姐姐的紧急来电。林某已被羁押近一个月,家属收到检察院《起诉书》时才发现罪名从刑拘时的敲诈勒索升格为绑架,刑期预估从三年以下骤升至十年以上。律所第一时间指派律师张志明担任本案代理人。次日清晨,律师便飞赴东莞,在会见室见到面色苍白的林某。当事人反复念叨着“我只是想讨个说法”,可对法律定性却一无所知,眼中满是惶恐。
律师在了解大致案情后分析道,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均涉及非法索财,但二者在刑法体系中存在本质区别。绑架罪规定于《刑法》第239条,核心在于“劫持人质+威胁第三人”,行为人通过实际控制被害人,以其生命安全为筹码,向亲友或其他关联方勒索财物,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客体。而敲诈勒索罪则规定于第274条,侧重“威胁或要挟被害人本人交付财物”,行为人与被害人直接博弈,暴力程度通常较轻。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若行为人未向第三人传递威胁信息,即便控制被害人后直接索财,仍应定性为敲诈勒索。
回归本案,公诉机关将老板徐某向高某支付6000元这一事实视为“威胁第三人”的关键证据。但律师指出,徐某作为高某的老板,其转账本质是偿还拖欠高某的工资,并非出于林某的威胁,这与绑架罪“挟人质命令第三方”的构成要件存在根本冲突。更关键的是,林某始终以“情感补偿”为由索财,其暴力行为更多指向泄愤而非劫持人质,这与敲诈勒索罪“借事由施压”的特征高度吻合。
接受委托之后,律师便开启了一场与时间的赛跑。在首次阅卷时,律师即发现关键漏洞:高某在首次笔录中并未提及自己是受到威胁才联系老板徐某的,证人胡某亦证实林某未曾接触过徐某。但是,检察机关却认为徐某转账属于“第三人支付”,坚持对林某以绑架罪进行指控。
为打破僵局,律师赶赴东莞开展工作。首次会见时,林某提到“高某自己说找老板要钱”这一细节,律师据此调取高某与徐某的通话记录,证实索要款项实为拖欠工资。之后,律师向办案人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其中列举了五起广东高院将“仅向被害人索财”案件定性敲诈勒索的判例。
庭审中,当公诉人强调“拘禁时间长、暴力明显”时,律师出示伤情鉴定,并指出:“轻微伤结果与绑架罪常见的重伤、死亡后果存在量级差异”,且被害人始终在东莞境内活动,未出现绑架罪典型的“隐匿人质”特征。
与此同时,律师说服家属筹款5万元赔偿给被害人,林某当庭忏悔道:“我文化程度低,以为这样能挽回感情,现在才知道犯了法。”最终,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索财对象仅限于被害人本人,不存在威胁第三人的行为”,并于2023年12月将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罪。
2024年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相较于绑架罪十年以上的基准刑,这一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不仅展现了个案辩护的精妙,更通过精准区分罪名,避免了刑罚的畸轻畸重,让法治的温度在情理法的交织中清晰可见。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