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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他人汽车轮胎,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获不起诉决定

2025-04-16 10:17:1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19


2024年12月,深圳市某区接连发生四起汽车轮胎及轮毂被盗案。程某在短短半月内,多次于凌晨盗窃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轮胎,涉案金额累计近万元。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25年3月移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次日,程某的家属紧急联系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张弦担任程某的辩护人。律师接案当日即安排与程某的会见,详细地了解了案情细节,并调取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中,程某坦诚地表达了对盗窃行为的懊悔之情,并向律师提供了赔偿凭证及受害人谅解书。

多次盗窃他人汽车轮胎,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获不起诉决定

律师了解大致案情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以“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作为入罪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在广东省的标准为3000元以上,而“多次盗窃”则是指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

本案中,程某实施四次盗窃行为确已符合“多次盗窃”的构罪要件,但其特殊性在于:其一,单次涉案金额较低,仅第三次盗窃物品价值1030元,其余三次中有两次销赃获利不足千元;其二,赃物均系汽车轮胎、轮毂等易拆卸部件,相较于整车盗窃,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学术上,此类“低价值多次盗窃”是否一律入刑存在争议。有学者指出,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司法者综合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及事后修复效果。本案中,程某归案后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实质修复了法益损害,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亦符合刑事诉讼法“从宽处理”的立法本意。这些因素为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提供了法理支撑。

多次盗窃他人汽车轮胎,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嫌疑人获不起诉决定

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展开“三步走”策略。首次会见中,律师发现程某对销赃细节记忆较为模糊,遂调取微信交易记录与废品回收站证人证言,精确还原每次销赃的具体金额,证明其实际获利仅1480元,远低于涉案物品鉴定价值,从侧面印证其主观恶性较小。随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列举三起类似“低金额多次盗窃”获不起诉案例,强调司法裁判应注重实质正义。

然而,检方起初认为程某“多次盗窃”已构成犯罪,必须进行起诉。面对僵局,律师转而聚焦“社会危险性评估”,梳理程某取保期间按时报到、配合调查等表现,证明其无再犯可能;同时,将四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汇编成册,证明矛盾已经化解。最终,在两次补充法律意见及一次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认可“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观点。2025年3月,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仅是对个案情节的综合考量,更彰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价值。冠领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扎实的证据梳理及持续的司法沟通,成功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当事人重获新生的契机,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照。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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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