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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3:56:3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3月,来自北京延庆的李先生因多年未能收回投资款,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冠领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成功追加该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解决了李先生的债务问题。
2009年,李先生与北京某能源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分两次投入44万元。同年12月,李先生申请退股,公司负责人朱女士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承诺退还44万元投资款,同日出具借款协议,约定分三期还清,但未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李先生起诉该公司,法院判决退还44万元及利息,经强制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多年来,李先生多次向朱女士催款无果,无奈求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张婷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梳理案件时间线与证据材料,发现核心争议点是朱女士出具的借款协议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律师研究法律规定并结合案情发现,2009年朱女士在同意李先生退股申请当天,出具44万元借款协议,还款时间与退股款债务紧密关联。
针对朱女士“借款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不存在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等说法,律师逐一分析,指出朱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就“胁迫”举证,且朱女士作为公司负责人明知原债务却自愿出具高度吻合的借款协议,体现债务加入意思。准备充分后,律师代理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朱女士辩称借款协议为独立协议,无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且李先生未依协议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律师指出,朱女士作为能源公司负责人,明知公司需退还李先生44万元,却于同日出具等额借款协议,结合其身份与协议内容,足以证明其有加入债务的明确意思,构成债务加入。关于诉讼时效,律师强调,李先生多年持续向朱女士催款,针对原债务人的诉讼和执行行为已致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连带债务人朱女士,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2025年5月,经法院审理,判决朱女士需对能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