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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5-11-27 17:01:5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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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曹先生因技术服务费支付额度问题与深圳鹏飞公司(化名)产生纠纷,鹏飞公司主张曹先生应承担交易税费,且自身已超额支付费用。曹先生并不认同,遂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鹏飞公司据此提出反诉。庭审中,冠领律师从行业惯例、案涉协议效力、独资股东财产混同责任等方面展开论证,案件最终获法院支持,鹏飞公司反诉请求全部被驳回,被判需向曹先生支付剩余服务费,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6月,因为深圳鹏飞公司无力履行与甲方的服务内容,曹先生从鹏飞公司承接到一份电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工作。三方主体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鹏飞公司需在2024年7月5日前,将收到的36万元服务费全额转付曹先生。然而截至2024年9月,鹏飞公司还欠付5.5万元。

  对此,鹏飞公司提出其开具发票需要扣除6个税点,其仅应支付30万元,已超额支付,而曹先生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税费。为维护权益,他委托冠领(深圳)律所代理此案,张弦律师接受律所指派代理诉讼。

  冠领律师接案后,迅速搜集转账记录、《补充协议书》等关键证据,确定本案被告为鹏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严某,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严某辩称自身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期,不满足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且无滥用股东权利或财产混同的情况,不应担责,还以鹏飞公司的名义就税费问题提起反诉,要求曹先生返还“多支付”的款项。

  针对案件争议,冠领律师先明确案涉《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鹏飞公司需依约履行付款责任;再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为独资股东财产混同责任,指出严某主张的“认缴期限利益”与本案无关,结合协议签订时间可证实严某彼时为鹏飞公司唯一股东,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针对税费争议,冠领律师进一步指出,案涉协议未明确税费承担主体与比例,亦无税费转嫁的特别约定,鹏飞公司既无法证明存在相关行业惯例,也未能证实双方就此有过合意,其扣除6个税点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2025年8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鹏飞公司三日内支付曹先生5.5万元服务费及相应利息,严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鹏飞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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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3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