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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通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拿回32万余元

2026-01-14 16:36:3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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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张先生向北京辉腾公司出借了27万元,但直到2023年7月该公司注销时他都未收回借款。2025年,他委托北京冠领(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冠领律师以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被告,以《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托,最终代理张先生讨回32万余元本金、利息及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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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张先生与北京的辉腾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他出借27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6%。张先生依约支付款项后,辉腾公司于借款到期后分文未还。后经查询,辉腾公司已于2023年7月注销。辉腾公司的清算报告声称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并在报纸上刊登了注销公告,但作为已知债权人的张先生却从未收到任何书面清算通知。2025年4月,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张先生委托北京冠领(朝阳区)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杨中祥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通过检索关联企业发现,北京通州的润泽公司为辉腾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冠领律师将办案焦点锁定在润泽公司作为清算义务人是否依法清算这一核心问题上。随后,律师全面收集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付款凭证、辉腾公司工商信息等一系列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代理张先生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在诉讼过程中,润泽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其在庭后向法院提交口头意见辩称,润泽公司已依法履行清算程序,通过发布注销公告完成了告知义务,且该清算备案已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另外,润泽公司还主张辉腾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案件已进入刑事程序,试图以此作为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依据。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清算组的核心义务是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报纸公告仅是对未知债权人的补充方式。本案中,张先生作为持有明确合同、收款凭证的债权人,属于典型的“已知债权人”。润泽公司未进行书面通知,仅以登报方式搪塞,其清算程序存在根本性、程序性违法,导致债权人无法申报债权。

  其次,因润泽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辉腾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被注销,张先生无法获得清偿,润泽公司应对辉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辉腾公司是否涉及刑事案件,与股东润泽公司应承担的清算义务及相应民事责任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其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免责理由。

  2025年11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润泽公司限期支付张先生本金及预期收益32万余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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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