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5 10:13: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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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底,韩先生向好友经营的重庆长寿区某材料公司出借15万元。借款发生后,双方因还款本息的抵扣方式产生分歧,导致债权金额无法确定。为维护自身权益,韩先生委托北京冠领(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冠领律师接案后,对借款往来及利息进行了细致核查与精准核算,明确了实际欠款数额,并代理韩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于2025年6月审理完毕,冠领律师成功为韩先生锁定应得债权,为后续实现回款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2年1月底,韩先生为助力好友经营,向其名下的重庆市长寿区某材料公司出借15万元,用于该公司发放员工工资。同年3月底,该材料公司向韩先生出具正式收据,明确借款金额为15万元,同时标注月利息标准为0.02元。
借款之后,该公司出纳通过转账方式累计向韩先生支付款项3.3万余元。其中最大一笔付款金额为1.5万元,付款用途明确标注“偿还借款本金”;其余款项均为常规支付,每笔金额3000元,未特别注明用途。
2025年4月,因双方对已付款项中本金与利息的抵扣顺序存在争议,导致剩余欠款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发生矛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韩先生委托冠领(重庆)律所代理此案。律所接收委托后,指派徐佩诗律师负责承办该案件。
冠领律师接案后,经细致梳理与严谨分析认为:韩先生与材料公司之间的借款意思表示真实,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材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利息约定,虽然收据上写的是“月利息0.02元”,但结合韩先生的陈述以及材料公司每月固定向其支付3000元利息的实际履行情况,可以确认双方真实约定的是月利率2%。同时,律师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对合法利息数额进行了精确核算。
针对材料公司将其中1.5万元付款用途标注为“偿还借款本金”的情况,律师明确提出,该标注仅为材料公司单方意思表示,对韩先生不当然具有约束力;在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时,根据法律规定,还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利息,超出当期应付利息的部分方可折抵本金。在此基础上,冠领律师对全部已付款项逐一进行核对与抵扣,最终确定截至2025年5月10日,材料公司尚欠韩先生借款本金14.45万余元、利息3.6万余元。
为切实维护韩先生的合法权益,律师随即代理其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全面、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准确引用法律依据,系统阐释己方关于本息计算的核心观点,有力回应了对方就欠款金额提出的各项抗辩。
2025年6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韩先生返还借款本金14.45万余元及截至2025年5月10日的利息3.6万余元,并支付以14.4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1日起计算的相应利息。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