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3 09:26:3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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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王先生与广展公司的股东关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关某以10元的价格向王先生转让其在广展公司10%的股份。2025年,关某就上述协议提起仲裁,认为该价格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要求王先生支付自己52万余元对价款。为此,王先生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自己应诉维权。2026年1月14日,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仲裁院最终驳回了关某的全部请求。

2023年8月29日,深圳广展公司与王先生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约定王先生向广展公司投资100万元,获得公司19%股权。同年10月10日,广展公司的股东关某作为转让方与王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关某以10元价格向王先生转让其未实际出资的10%股份。2025年,关某反悔,要求王先生依据《融资合作协议》折算的股价,向自己支付52.6万余元转让款。然而,王先生对此并不认可,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25年9月,关某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王先生支付他52.6万余元转让款。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王先生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张萍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仲裁庭上,关某称:
《股权转让协议书》仅为满足工商登记要求的形式文件,其中的价格条款属于虚假意思表示。
冠领律师回应称:
第一,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融资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是公司与王先生,约定的是投资款而非支付给关某个人的股权转让款,两者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第二,王先生提交的协议原件、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通知书等证据,可以证明10元转让价是经双方签署、股东会同意并最终完成登记备案的正式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公示效力。
最后,关某作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以低价转让股权,本身符合商业惯例,且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明确约定按《融资合作协议》折算转让款。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认为关某无法证明10元转让股权是虚假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按《融资合作协议》折算转让款的合意,因此裁决驳回了其全部请求。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