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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房山劳动争议纠纷案胜诉,助委托人获赔24.5万元

2025-05-30 11:40: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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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房山的韩先生被公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自行提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遂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聚焦程序与事实,助韩先生成功获赔24.5万元。

韩先生自1990年入职公交公司担任司机,2023年10月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其妻子刘女士得知此事后,立即联系车队队长说明情况,并申请事假。然而,同年10月30日,公交公司以韩先生“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且不认可刘女士已履行请假手续。韩先生认为,自己因被拘留导致人身自由受限,家属已及时请假,不应被认定为旷工。因此,他认为公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理,随即自行提起劳动仲裁。但由于证据不全,仲裁委驳回了韩先生的仲裁申请。为此,韩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律所指派律师韩梦青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审阅了案件材料。律师认为,韩先生家属在韩先生被拘留后多次通过电话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明确告知缺勤原因系被拘留,符合“特殊情况委托请假”的合理性。为了有效维护韩先生的合法权益,律师代理韩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交公司以韩先生未“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提交书面证明”为由,主张其构成旷工,并依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细则》解除合同。律师指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核实缺勤原因的义务,却在未充分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旷工,违背客观事实。公交公司规章制度虽规定“行政拘留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款与法律有关“仅追究刑事责任方可解除”的规定冲突,应属无效。且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却在韩先生已说明被拘留事由的情况下,仍适用错误条款,解除依据不合法。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公交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明确拒绝韩先生家属的请假申请,或韩先生存在故意隐瞒缺勤原因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024年12月,法院经审理判决,公交公司需支付韩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元。

判决书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