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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广州股权转让纠纷案胜诉

2025-06-06 14:09:1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22


广州珠江边,烧烤摊的烟火气混着啤酒香。方坤举起酒瓶,目光里闪烁着创业的炽热:“小陆,咱们自己干!”陆翊笑着碰杯。那时的陆翊不会想到,如今,自己会坐在律所里,为了一笔百万股权转让款,与曾经的挚友对簿公堂。而此刻,冠领律师正在仔细记录着本案的案情,听陆翊讲述着两人的过往。

2017年6月,陆翊刚从大学毕业,拖着行李箱准备到校招会上所签约的公司里报到。刚迈入社会,从学生到职场人的身份转变,让这个初来乍到的年轻人满心焦虑。直到遇见组长方坤,陆翊才觉得有了劲头。入职培训时,方坤主动递来冰镇矿泉水,并拍着他肩膀说“以后不管是生活上有问题,还是工作上有问题都可以找我”。这让陆翊心里暖暖的。

冠领律师代理广东广州股权转让纠纷案胜诉

此后的日子,方坤带他熟悉业务流程,教他避开职场陷阱,还常约他周末去体育中心踢足球。绿茵场上,两人配合默契,汗水混着笑声,情谊在一次次传球射门中愈发深厚。2018年深秋的傍晚,方坤把陆翊约到江边大排档,酒过三巡后,他眼中闪烁着炽热的光:“小陆,咱们一起创业吧!干出点名堂!”

望着好友眼中跳动的火苗,陆翊想起老家父母佝偻的背影,想起那些挤地铁加班的疲惫夜晚,最终重重碰了下酒瓶:“干!”很快,富恒公司成立,陆翊握着25%的股权成为法人,方坤则持有15%股份。公司起步阶段,他们常常在办公室的折叠床上过夜。在陆翊与方坤的精心运营下,富恒公司从一个初出茅庐的小公司,逐渐在业界崭露头角,不断发展壮大。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陆翊与方坤在公司运营理念上出现了严重分歧,矛盾日益激化。

陆翊主张拓展线上业务,方坤却坚持深耕传统渠道。激烈的争吵中,方坤摔门而出,留下一句“你根本不懂市场”。那次冲突后,公司气氛变得压抑。

经过深思熟虑,陆翊决定卸任法人,并将10%股权转让给方坤。双方于2021年1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款100万元。签协议那天,方坤拍着他的肩膀,语气像极了当年:“兄弟,我资金周转有点困难,五个月内一定把钱给你。”

随后,方坤出具了欠条,陆翊依约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可到了约定日期,陆翊却始终未收到这笔款项。他多次联系方坤,言辞恳切地催促还款,方坤却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一会儿说资金周转困难,一会儿又承诺过几天就还,可始终没有实际行动。此后两年间,陆翊多次催款无果,昔日的挚友逐渐因债务问题形同陌路。

面对方坤的失信,陆翊在2024年初,走进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求助,律师莫飞英受指派代理本案。听完陆翊的讲述,冠领律师第一时间对《股权转让协议》《欠条》等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她敏锐察觉到,方坤可能会利用协议未明确约定股权对价这一漏洞进行抗辩。为此,律师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了完整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资料,包括方坤签署的股权受让声明、变更申请表等文件,以证明股权转让行为已完成法定程序。

冠领律师代理广东广州股权转让纠纷案胜诉

秉持着“先礼后兵”的办案策略,律师首先向方坤发送律师函,以正式的法律文书形式告知其违约事实,明确指出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尝试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若方坤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既能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能减少双方矛盾冲突。

然而,方坤在收到律师函后选择了无视,律师随即启动诉讼程序。庭审当日,方坤辩称《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对富恒公司增资的出资分配。

对此,冠领律师快速反应,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逐一反驳。她首先向法庭展示工商部门的股权变更登记资料,强调陆翊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10%的股权转让给方坤,并完成了企业信息变更登记,双方股权转让行为已实际履行。且方坤在工商备案文件中,明确签署了股权受让声明。

接着,律师详细解读《欠条》内容,指出其中“受让股权”的表述清晰明确,结合签署时间与股权变更时间的一致性,《欠条》中清晰写明因受让富恒公司股权欠陆翊100万元,这足以认定双方通过《欠条》对《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对价问题进行了补充约定。说罢,律师反问“若为增资,为何没有其他股东签字确认?为何资金流向与公司账户毫无关联?”

面对冠领律师的有力指控,方坤无言以对,律师再次强调案件核心要点:《股权转让协议》及《欠条》合法有效,陆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方坤的违约行为确凿无疑。恳请法庭依法判决方坤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4年5月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载明方坤限期向陆翊支付1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

不久,陆翊收到了全部款项,这场历经波折的股权转让纠纷终于圆满落下帷幕。小冠也借此案提醒读者,在商业活动中,诚信是基石,合同是保障,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身权益。

(文中人物、公司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凌浩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