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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上海杨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胜诉

2026-05-12 10:30:5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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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他的朋友汪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10万元,写下的借条白纸黑字,承诺一个月内还清。为了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汪某还特意把与父亲共有的一套房屋的产权调查发给庄先生看。庄先生对朋友的承诺深信不疑,爽快地把钱借了出去。可到了还款日,汪某却迟迟不还钱。

庄先生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于202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法院判决汪某归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庄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汪某名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当初展示的那套房子,汪某早已过户到了他女儿名下。庄先生意识到,汪某这是恶意逃避债务,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撤销这次转让。于是,他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方道泽律师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诉。

接到委托后,冠领律师首先协助庄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取得了执行立案通知书,用以证明汪某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无法通过常规执行程序实现。随后,律师调取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记录,锁定了一个关键事实:汪某是在民间借贷逾期之后才将产权份额转让给女儿的,时间线上的“巧合”,恰恰暴露了汪某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准备充分后,冠领律师代理庄先生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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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汪某辩称,案涉房屋是他父亲承租的公房动迁所得,当初就说好了要给女儿,只是因为女儿当时未满18岁,才暂时登记在自己名下,2024年过户只是“物归原主”,并非恶意转移财产。

冠领律师在庭审中精准回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汪某在借款逾期后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份额无偿转让给女儿,直接导致庄先生的债权无法实现,完全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其次,所谓“给女儿的房子”只是家庭内部的意愿安排,在法律上,产权登记在汪某名下,就是汪某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转移资产,无论出于何种家庭情感考虑,都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6年4月,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撤销汪某的赠与行为,汪某的女儿、父亲限期配合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汪某与父亲共同共有的状态。

我国《民法典》赋予债权人撤销权这一权利,正是为了击穿逃避债务的障眼法。冠领律师在本案中灵活运用撤销权制度,帮助委托人在执行陷入僵局后成功逆转局面。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