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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朝阳执行异议之诉案胜诉并获赠锦旗

2026-07-30 10:52:5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5年5月,得知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的黄女士,不知如何是好她和已故丈夫曾短暂共同居住过的这套位于北京朝阳的房屋,因为丈夫生前的债务,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查封,即将面临司法拍卖。

可是黄女士心里清楚,这套房屋虽是婚后取得,但仅登记在她个人名下,是父亲倾尽积蓄、辗转姑姑之手才得以保留的“家底”,她绝不能眼睁睁看着房子被拍卖。经多方打听,黄女士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随即指派玄成功律师代理本案。

通过收集、梳理1997年至2012年的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和手写账本,律师发现,三笔购房款共计10万余元,均来自黄女士父母,付款时间全在她与丈夫结婚之前,而黄女士丈夫的名字从未出现在任何一张收据或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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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阅完执行案件卷宗和房屋档案后,律师进一步确认了案涉房屋系从黄女士姑姑处转移登记,且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是否为共有时,黄女士明确答复“否”,而黄女士父亲更是为了避免家庭矛盾,先后在2012年及2017年的两份遗嘱中明确“其百年后,此房屋可归黄女士、黄女士姐姐共同所有”“实质产权属于本人所有,仅因户口问题落户小女名下”。

据此,律师决定以“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财产”为核心,代理黄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指导黄女士补充调取该房屋的物业费缴纳记录、收集邻居证言等辅助证据,证明黄女士自婚后便搬到丈夫家居住,案涉房屋长期由她个人管理、占有的事实。

庭审中,申请执行人王先生坚称“婚后取得登记即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律师并未直接反驳,而是将三笔付款凭证、黄女士父亲的亲笔遗嘱、物业缴费单据等证据依次铺陈,形成完整的“出资占有意思表示”证据链,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执行标的须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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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强调:2012年10月过户当天,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中“单独所有”的勾选,与遗嘱中“黄女士、黄女士姐姐各占50%”的表述完全吻合,充分证明黄女士丈夫对案涉房屋从未享有任何权益。

合议庭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核心意见,认定“房屋款项支付及物业占用情况未见黄女士丈夫之贡献,难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于2026年4月判决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冻结和扣押等执行措施。

本案中,冠领律师深度挖掘案件“历史痕迹”,以购房资金来源、占有使用状态以及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构筑起对抗形式推定的坚实壁垒。案件办结后,黄女士专程将一面写有“明法析理伸正义,为民解忧护资产”的锦旗送到了冠领律所。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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