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News
400-8789-888
2026-07-31 10:10:3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深秋,李先生经营的完膳公司将12.6吨、360袋精心收购的菜干,存入了佛山一乐公司。这批来自甘肃的优质菜干,承载着公司对收益的全部期望。
2025年3月1日,一乐公司被注销,它唯一股东张女士擅自将仓储物整体转交给佛山的红双公司,而完膳公司对这一重大变更并不知情。之后,李先生按照佛山红双公司的指示,将部分仓储费支付到了门某账户。
2025年5月,李先生申请出货时,却被告知部分菜干已经发霉。当他亲自到冷库查看,眼前的景象让他心凉半截:冷库屋顶漏水,货物堆放位置也发生了变动。曾经饱满的菜干,如今部分已黏连、变色,商业价值大打折扣。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货损,完膳公司将张女士、佛山红双公司告上法庭。由于门某曾代收了李先生部分货款,李先生将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红双公司也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12.8万余元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红双公司求助到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常航律师代理本案。
起诉状中,完膳公司认为,张女士作为一乐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注销前未履行通知义务,且擅自将货物转交,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佛山红双公司,完膳公司称其作为实际保管人,冷库漏水、保管不善是导致菜干霉变的直接原因。
对于上海红双公司,完膳公司则强调其作为佛山红双公司的集团公司,两者存在混同经营,且上海红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门某亲自收款,因此其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冠领律师认真研读了对方的起诉状,立即开展了工作。律师首先调取了上海红双公司与佛山红双公司的工商内档,发现两家公司注册地址不同、法定代表人不同、股东结构亦不相同,是两家完全独立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冠领律师在答辩中指出,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上海红双公司与佛山红双公司虽在名称上有关联,但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完膳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两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上存在混同。门某代收仓储费的行为,是基于佛山红双公司与其个人签订的《委托收款协议》,该行为后果应由佛山红双公司承担,不能据此认定上海红双公司参与其中。

律师强调,合同具有相对性。与完膳公司通过微信沟通、实际履行仓储保管义务的是佛山红双公司及其员工。上海红双公司从未与完膳公司建立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因此,完膳公司无权要求上海红双公司承担责任。
2026年1月、4月,审理法院分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冠领律师围绕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及两家公司不存在关联展开辩论,最终法院判决上海红双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法院认定,一乐公司擅自转交货物且无法证明移交时货物完好,存在过错;佛山红双公司作为新的保管人,也未能证明其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因货损原因无法查明,一乐公司股东张女士与佛山红双公司对完膳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业纠纷中,涉及的法律纠纷复杂多样。冠领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对民法、公司法的熟练运用,成功帮助上海红双公司“洗刷冤屈”,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