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8 10:55:0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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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往往会在各地区设立分公司,由分公司招聘员工,扩大经营规模。可这些分公司在开办初期,业务不稳定,容易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如果分公司经营困难,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要求总公司支付吗?下面这则案例为你解答。
分公司拖欠工资 员工要求总公司偿还
某年1月1日,张某入职某公司的焦作分公司,在分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入职当天,张某与焦作分公司签订了为其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工资报酬采取年薪制,薪资由日常工资和年度考核工资组成,其中日常工资1600元采取按月发放的形式支付,考核工资由分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张某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核,在每一个经营年度终结时由分公司予以确认。
当年12月31日,焦作分公司按照约定向张某出具了该年度的考核工资确认书,确认张某该年度考核工资为50000元。其后不久,张某与分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焦作分公司经营困难,一直拖欠张某考核工资无力清偿。张某因此向焦作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了裁决,要求焦作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支付拖欠工资50000元及经济补偿金4000元的责任。
分公司有区别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分公司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组织,则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用自身的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则总公司要对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就劳动关系而言,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当由总公司负责支付。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主张。但总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认可,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分公司作为总公司在焦作地区设立的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公司因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用工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考核工资50000元及经济补偿金4000元,同时驳回了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