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9 15:09:3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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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孙梅(文中除律师外均为化名)女士,于2022年1月28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娜担任其撤销与孙晓、张雨磊、孙佳佳三人赠与合同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1月28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素养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赠与合同的撤销以及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地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代理律师介绍
张丽娜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
张丽娜律师一直从事公司、民商事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维权诉讼领域的法律服务领域,并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办理案件数百件。先后为中科院遥感所、天奈新材料集团、奥洛菲集团、红星美凯龙、中粮集团、江苏红叶视听、厦门船舶重工、麦田地产、摩美得制药、奥克斯集团、古北水镇等数十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并参与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监测及维权诉讼事宜。
张律师在公司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商标侵权、确权领域、专利侵权、确权案件、特许经营领域诉讼、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构筑了资深律师的影响力。
经典诉讼案例:
1.“滴滴吧”商标无效行政诉讼案
2.“钉钉”商标无效行政诉讼案
3.奥洛菲化妆瓶外观设计侵权诉讼案
4.童车专利无效,专利侵权诉讼案
5.孙膑故里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6.奥克斯空调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案
7.红星美凯龙香港商标撤销商标注册案
8.巴布豆商标侵权案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委托公告
审核主编:段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