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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赠与合同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否撤销?

2022-02-03 14:01:4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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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行为是赠与人主动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物无偿或者附条件给付受赠人的一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有长辈出于对晚辈的喜爱,将自己享有的财物无偿赠送。但是在赠与行为做出后,是否可以撤回赠与行为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民商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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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13日,张大爷(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和其孙子小张一同到公证处,约定将住房赠与小张,小张赡养张大爷的事项进行公证,随后便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张大爷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了小张的名下。天有不测风云,张大爷却因为脑梗住院治疗,瘫痪在床上,不料此时小张既没有照护看望张大爷,也拒绝支付任何费用。那么张大爷可以要求小张返还赠与的房产吗?关于赠与合同,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张大爷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小张,小张赡养张大爷的行为,即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所要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行为。由此可知,法律保护赠与人对其财物的处分权,在赠与的财产交付或转移登记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经过公证、具有公益性质以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此外《民法典》中还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本案中,小张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张大爷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请求小张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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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许志颖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