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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重阳特辑 | 以法之名,守护幸福晚年!

2022-10-02 18:07:2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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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重阳节作为中国传统节日,同时被赋予了敬老孝亲的含义,彰显着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的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老人依然面临着赡养、继承等家庭纠纷的困扰。今天,冠领针对老年朋友们关心的问题进行案例解读、以案说法,为守护老人晚年幸福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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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有所养:子女有赡养义务 不因经济状况而免除

  李婆婆今年85岁,与老伴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其中大儿子和二女儿在本地生活,三儿子、四女儿在外地生活。自从老伴去世后,李婆婆便独自生活,大儿子、二女儿有空都会去探望。李婆婆对三儿子和四女儿感到失望,于是将两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支付赡养费。三儿子和四女儿认为,母亲每个月有5000元退休工资以及医疗保障,生活上不存在困难,相反自己的经济条件远不及母亲优越,因此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生活中,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只有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才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其实不然,我国《民法典》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基本法定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更不能随意解除。有些子女主张老人有养老保险等收入,不需要赡养费。但实际上父母经济困难与否、子女经济状况只影响赡养费的数额,而不能决定赡养义务的有无。

  另外,给付赡养费只是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一项内容,但不是唯一内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父母除了经济上的供养,更应当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使他们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满足。

  最终,法院认为四个子女应依法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照顾好李婆婆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在精神上给予慰藉,酌情判决三儿子和四女儿每人每月向李婆婆支付赡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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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有所居:《民法典》新增居住权 保证老人居有定所

  2009年,70多岁的周老先生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女儿和女婿名下。周老先生夫妻与女儿、女婿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女儿、女婿,使用权归周老先生夫妻直至两人去世。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周老先生夫妻居住使用。民法典施行后,为能安心居住在房子里,二老要求女儿协助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然而,女儿不愿配合,老夫妻遂将女儿诉至法院。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新增了有关居住权的条款,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审理上述案件认为,《购房协议》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符合居住权合同的实质要件,周老先生夫妻诉请理据充分,判决女儿、女婿协同二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期限从居住权登记生效之日至周老先生夫妻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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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后可悔:子女受赠财产不赡养 父母可撤销赠与

  张大爷与老伴共育有两子一女。2019年12月,他们向两个儿子分别赠与3.2万元。2020年,近八旬的张大爷两次生病住院,但两个儿子既未前来看望,也未支付医疗费。两人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两个儿子的赠与行为,并返还赠与的款项。大儿子同意返还款项,但小儿子不同意返还,不仅称父母有失地农民养老金和残疾人低保,完全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还称自己没有对父母不闻不问,也没有不履行赡养义务,但却并未举证证明。

  我国《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上述法律可知,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据此,法院认为两被告作为子女均有义务向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但两被告在接受赠与财产后,对其父亲的医疗费用并未及时支付,反而因此与父母对簿公堂,且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协议,两被告分别返还其接受赠与的3.2万元。

  孝亲敬老,不仅是中国传统美德,是家庭和睦团结的纽带,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岁月无情,让父母老去,而我们每个人要做的,是给予他们爱与陪伴,让他们安享晚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重阳节之际,祝愿天下父母:幸福安康!祝福所有老年朋友,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生活幸福!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