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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未还,冠领律师据法驳倒助债权人两审皆胜

2023-12-01 16:14:3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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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马小青律师代理的上海宝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限期支付原告(委托人)设计费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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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其怠于行使民事权利的“胜诉权”,而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因此,如果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023年3月,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到了一起与诉讼时效制度紧密相关的案件。玉华公司派遣代表来访,称债务人唐文彦拖欠玉华公司制作费,多年未还,希望冠领律所帮助他们要回欠款。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在合同纠纷领域办案经验丰富的马小青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到,早在2008年,唐文彦委托玉华公司制作效果图,待玉华公司完成效果图并交付后,唐文彦始终未付款。

  2012年12月,唐文彦向玉华公司出具欠条,表明共欠效果图制作费30万元,并承诺自2013年3月起每月至少归还一万元。在该欠条签订后,唐文彦未依据承诺向玉华公司付款。

  2014年5月,唐文彦再次向玉华公司出具《承诺书》,表明欠款30万元,由于资金紧张,故将还款日期延后至2014年8月归还50%、2014年10月归还50%。但他在出具《承诺书》后仍未付款,玉华公司多次催收均无果。

  玉华公司代表对冠领律师补充道,唐文彦曾陆续付款大概四五万元,扣除后还剩25万本金未还清。

  理顺案情后,冠领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本案难点: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玉华公司自2014年后未再主张权利,直到2023年又准备向法院起诉维权,对方极有可能提出诉讼时效届满抗辩。

  为了解决这一隐患,冠领律师指导玉华公司通过电话联系了唐文彦,再次催促他支付剩余款项,在他说出“这段时间确实也困难,好一点的话我会给你的”“如果不困难的话我早就给你了”等话时,冠领律师及时录音留证。

  准备工作就绪后,冠领律师代理玉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文彦偿还款项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唐文彦果然如冠领律师预料,辩称他对该费用金额无异议,但玉华公司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称: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玉华公司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确已届满,但在届满后唐文彦于2023年3月与玉华公司的电话沟通中,明确表示愿意还款,可以认定其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现唐文彦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唐文彦限期支付玉华公司设计费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唐文彦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他在二审过程中提出:债务系某设计公司与玉华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产生,应由设计公司支付合同对价,他作为设计公司员工,无需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该设计公司于2017年注销,债务已经进行了清算,玉华公司当时未申报债权,应视为自动放弃。

  冠领律师指出,唐文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叙述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他出具的《承诺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他在通话记录中明确同意偿还借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同样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唐文彦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中可以清晰看出,诉讼时效制度并不是为了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