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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年老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2023-12-21 14:55:1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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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子女赡养老人,都是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父母子女义务。父母离婚后,一般会由父或母一方继续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定期支付抚养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有部分父母在离婚后,未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年老时,还能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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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年间,河南某地韩卫平与妻子离婚时,约定五个孩子由自己抚养。离婚后,前妻另组家庭,韩卫平一直未再婚。由于种种原因,五个孩子均由前妻抚养成人。

  转眼二十多年过去,一直过着单身生活的韩卫平已年过七旬。体弱多病的韩卫平如今没有生活来源,仅有长女偶尔给他经济补贴。

  随着年龄越来越大,他经常需要去医院看病,为保障自己晚年老有所养,韩卫平一纸诉状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每个子女每月向他支付赡养费500元,在他住院期间轮流照顾,并共同支付医药费。

  法院开庭审理时,除长女外的四个子女认为,韩卫平作为父亲,未能尽到抚养义务,他们有权利拒绝赡养父亲。

  法院审理认为,韩卫平已年逾七旬,年老多病且没有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成年子女理应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根据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结合韩卫平的实际需要,法院判决五子女每月各承担赡养费300元,在韩卫平住院期间轮流照顾,并共同支付医药费。

  上面这则案例中的父亲离婚后,获得了子女的抚养权却没履行抚养义务,最终通过诉讼的方式拿到赡养费。而下面这则案例中的母亲离婚后并未获得儿子抚养权,那该母亲年老时,能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吗?

  梁英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两儿一女。双方于1980年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梁英抚养,儿子大高、小高由前夫抚养。2021年9月,梁英与小高产生争执,后梁英独居至今,小高从未探望、照料,也未支付赡养费。

  梁英现已70多岁,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等多种疾病,缺乏劳动能力,且收入较低,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

  梁英认为,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其每月的赡养费以3000元/月为宜,小高作为三个子女之一,应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赡养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高自2022年3月起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高按照600元/月的标准,定期向梁英支付赡养费。小高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最终,梁英和小高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高每月支付梁英赡养费200元;如未按期支付,则应当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600元/月的标准向梁英支付赡养费,梁英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标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父母离婚后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并不意味着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就不用承担抚养义务,成年子女更不能以父母离婚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来判断是否承担赡养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