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6 10:24:3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851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大力遏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了社会共识。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根据案件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之前法律对“醉驾”的认定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而《意见》细分了醉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指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以立案,15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该立案。如果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关于何为“道路”并未做进一步规定。《意见》则明确了“道路”的认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强调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和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某路段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意见》中还新增了几种从重处理情形,即:1、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2、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3、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4、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5、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驾驶员如果除醉酒驾驶外,还具有上述情形的,从重处理。
同时,两高两部根据司法实践,在《意见》中规定了几种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即:1、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2、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3、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如驾驶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上述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出台,建立起健全的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