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6 10:27:4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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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女子捡到银行卡猜对密码取走4万”的话题在网络上登上热搜。江苏常州一名女子在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她觉得这不是自己偷的,把钱取出来也没事,于是动了贪念,猜中密码并将钱取出。没过几天,警察便找上了门。
检察机关认为,该女子属于拾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涉案金额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网友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道,什么叫做“冒用他人信用卡”呢?
冠领团队回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包括: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除了冒用他人信用卡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上述案件中,女子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面临刑事指控,她是否还有向司法机关争取宽大处理的可能?
冠领团队仔细分析案件后指出,如果该女子系初犯、偶犯,存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将涉案财物全部归还失主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是有可能向检察机关争取相对不起诉决定的。
除了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冠领团队还依据丰富的办案经验,总结出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一些不构成犯罪的情节,包括:
1、如行为人办理信用卡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申领条件,且信用卡的大部分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投资,后因经营投资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项无法偿还,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行为人虽有信用卡欠款,但发卡银行并未经两次有效催收后且催收后未超过三个月,不能认定行为人恶意拖欠。或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因客观因素导致无力偿还信用卡可能性,且行为人一直存在偿还行为,证明其具有偿还意愿,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行为人作为登记持卡人虽违法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但在得知他人有恶意透支行为后,如其催促还款,在催促未果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对涉案的信用卡进行挂失,防止损失扩大,因此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共同实施恶意透支的行为,行为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4、行为人因胁迫将自己持有信用卡交他人使用,他人使用并透支行为与行为人无关,二人不具共同犯罪主观故意,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大家要妥善保管财物,提高密码管理意识,保障自身财产安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