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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前夫私下转移公司财产,冠领律师助她起诉行使知情权查明信息

2023-12-29 11:39:1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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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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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芸芸与丈夫石凯成于1997年成立了一家位于广东深圳的公司,夫妻二人各持有公司50%的股权。孙芸芸在公司主要负责经营业务,石凯成则负责包括财务在内的其他事宜。

  公司自2018年起因效益变差,逐渐不再正常经营,事业的失败给了孙芸芸很大打击,与石凯成爆发矛盾的次数越来越多,后两人感情破裂,于2021年离婚。

  因公司财务一直由石凯成掌管,此前出于信任,孙芸芸从来没有过问过相关事宜,但她在离婚后查询公司财务状况时,发现石凯成自2001年至2021年间,多次从公司转账出去,用途不明。

  2023年7月,孙芸芸向石凯成发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和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要求他归还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正本。但石凯成未加理会。

  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孙芸芸迫切需要了解公司情况,制定针对性挽救方案,于是她来到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林欢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刻代理孙芸芸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尽快帮助孙芸芸获得维权凭证,冠领律师同时向法院申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冠领律师向法院提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配合查阅。孙芸芸系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于法有据。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公司限期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孙芸芸查阅、复制。

  股东要参与和监管公司事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借助本案提醒读者朋友,如遇类似“信息黑箱”,不知该如何是好时,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