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9 15:47:5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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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公司自1993年以来,便一直从天元综合服务中心租赁一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用于餐饮商业经营。二者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曾约定,如遇房屋拆迁的,拆迁补偿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020年10月,因当地开展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宏盛公司承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宏盛公司遂与天元综合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房屋临时租赁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宏盛公司限期腾退房屋,天元综合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其相应补偿。
2022年,兴国公司作为天元综合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同时也是征收项目的被拆迁主体,与宏盛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兴国公司向宏盛公司支付综合补偿款27.2万元。
但协议签订后,二者均未向宏盛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宏盛公司催讨多次无果后,选派代表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其应得的财产权益。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全志凯律师、丁威实习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案情经过后,联系了兴国公司询问情况,对方回复称兴国公司的上游单位正处于改制阶段,要对下属企业的财产进行审查清点,财务支出暂予以冻结,因此兴国公司无权擅自向宏盛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
宏盛公司得知此消息后,表示没有耐心等待对方上游单位审查财务完毕,询问是否还有其他方法能快速拿回款项。冠领律师提出可以向法院起诉,拿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再要求对方配合。宏盛公司对这一方案表示了认可。
冠领律师于是代理宏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宏盛公司的拆迁利益能够实现,冠领律师将兴国公司、天元综合服务中心均列入了被告。
冠领律师向法院提出:
天元综合服务中心与宏盛公司建立有直接的租赁合同关系,应根据约定向宏盛公司支付拆迁补偿。同时,兴国公司系被拆迁主体,从征收部门处获得拆迁补偿,且承诺向宏盛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因此二者应连带向宏盛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兴国公司系天元综合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亦应一并承担责任。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兴国公司、天元综合服务中心连带向宏盛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27.2万元。
宏盛公司在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遭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其财产权益处于动荡风险的状态,如果等对方自行消除阻碍,即便后期款项支付到位,势必也会因耗时良久而蒙受资金占用损失。冠领律师考虑到宏盛公司迫切收回款项的需求,帮助它通过诉讼方式在最短时间内促使对方履行协议,使公司经营没有受到较大影响,案件办得相当出彩。(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